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县卫健委 | 行政奖励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防范工作表彰奖励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颁布,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修正)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1、受理责任:县卫健委受理全县卫生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防范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材料报送。 2、审查责任:资料审核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负责先进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县卫健委组成评选组,对全县卫生系统内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并确定奖励对象。经县卫健委考核评估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4、公示公开责任:以县人民政府文件形式,下发各处,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受理中丢失申报材料的; 2、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核的; 3、违反评选组织纪律的; 4、在评选中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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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卫健委 | 行政奖励 | 计生奖励优惠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修订)》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5号)。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修订)》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4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财教〔2014〕185号)等文件中规定,对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县卫健委受理全县卫生系统内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材料报送。 2、审查责任:资料审核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负责先进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县卫健委组成评选组,对全县卫生系统内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并确定奖励对象。经县卫健委考核评估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4、公示公开责任:以县人民政府文件形式,下发各处,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受理中丢失申报材料的; 2、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核的; 3、违反评选组织纪律的; 4、在评选中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