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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卫健委其他权力权责清单(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3-12-28 11:31 信息来源:舒城县卫健委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县卫健委 其他权力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令)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认真核查申请人4项材料:(1)是否年满18周岁;(2)是否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是否经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是否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需要进行听证的组织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条件符合的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条件不符的不予发放,并告知说明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在审批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示义务而未履行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县卫健委 其他权力 中医诊所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资料的真实性、技术要件的合法合规性。
3、决定阶段责任: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登记或不予备案登记的决定(不予备案的需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准予备案登记的制发中医诊所备案登记,并信息公开;对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和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医诊所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准予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中医诊所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办理中医诊所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县卫健委 其他权力 对单位或个人设置的诊所备案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资料的真实性、技术要件的合法合规性。
3、决定阶段责任: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登记或不予备案登记的决定(不予备案的需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准予备案登记的制发中医诊所备案登记,并信息公开;对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和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医诊所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准予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中医诊所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办理中医诊所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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