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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卫健委行政给付权责清单(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3-12-28 11:32 信息来源:舒城县卫健委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县卫健委 行政给付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颁布,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修正)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材料的真实性。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和抚恤。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相关人员领取补助和抚恤金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和抚恤的;
3、未按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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