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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卫健委行政规划权责清单(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4-01-10 10:50 信息来源:舒城县卫健委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县卫健委 行政规划 编制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做好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20〕10号)。 1.前期准备责任: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建立组织、确定人员、拟定编制方案;
2.编制审查责任:组织编制规划,并对发展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上报公布责任:将规划报送相关部门,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公布。
4.落实评估调整责任:坚持规划带项目的原则,抓好规划的落实工作;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草拟工作中对有关工作目标底数弄虚作假的;
2.在论证审核工作中违反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法规、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规划要求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中弄虚作假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县卫健委 行政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0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颁布,2017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施行)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按照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集体研究的,应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已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是否有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关处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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