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等事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01 16:03 信息来源:舒城县卫健委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等

事项的公示

 

现将舒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机构名称:舒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公地点: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中段(帅旺五洲酒店对面)卫健委5

邮政编码:231300

咨询电话:0564-8621212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实施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开展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四)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对医疗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

(六)开展放射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七)开展职业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八)受理对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九)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

(二)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护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其解读》《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许可一般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主要包括:1.当场调查取证;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当场送达;4.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结案。

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