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阳光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是便于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掌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同进应当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情况、社会评议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六条 本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