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经济责任审计分局: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审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相关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
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审计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审计执法程序,在法定的审计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审计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当事人(被审计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下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裁量,作出的审计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六条 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是已经依法公布的,作出审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必须及时、清楚地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显著轻微和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促其规范,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八条 实施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根据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改正违法行为状况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给予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
(一)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确定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较轻的处罚,但不得低于最低限;
(四)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较重的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限。
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加重处罚。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等非主观过错造成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实施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下列规则:
(一)查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二)符合立法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必须处罚的,应当给予处罚;
(四)初犯从轻、屡犯从重;
(五)可予处罚、可不予处罚的,以教育为主,一般不予处罚;
(六)可给予较轻处罚,也可给予较重处罚的,一般应当给予较轻处罚;
(七)给予行政处罚,一般不超过违法者的实际承受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罚款;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均属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执行国家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依法既可实施单处又可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一般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对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设有不同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但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专门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考虑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
(二)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或者处罚动机不良,假公济私,打击报复;
(三)相同情况不同处罚,不同情况相同处罚,又不能说明法定理由;
(四)行政处罚违背社会公认的常理、道德、惯例;
(五)未查清违法事实、情节或认定事实、情节有误,轻率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法行为的审计处理和行政处罚,均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审定。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对决定减轻、从轻、从重或免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中如实记录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时,应当重点就审计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处理处罚意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如作出较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加重的处理处罚决定时,应当在下达审计决定书前再次告知被审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3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罚款的。其中“5%以上”,是指一次实施的对同一个被审计单位的累计罚款金额占其被罚款的违法行为金额总和(未处以罚款的违法金额不计)的5%以上;“10万元以上”,是指一次实施的对同一个被审计单位各种违法行为罚款的累计金额。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或下达审计决定书,要求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实施审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下达审计决定书或审计处罚决定书。
向当事人出具或下达的审计结论性文书中,应当清楚、完整地表述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违法违规主体、时间、地点或出处、起因、经过、结果、截至审计时的状况等,同时应当明确引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及其条款。
对减轻、从轻、从重或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在相关审计文书中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加强对审计处理处罚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监督与指导的长效机制。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督导被审计单位切实落实整改,同时指导其及时采取措施,主动纠正违法,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有效避免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审计行政处罚先例制度。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作为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先例。
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
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同或相似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程序一致或者基本一致。
遇有特殊情形,经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审定,可以作出不同于先例的例外裁量,但应当在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中说明特殊理由。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审计人员年度学法制度,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审计人员要加强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和研究,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内容,深刻领会其立法意图,使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做到合法、合理。
第二十二条 局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执法程序、标准和时限,认真履行各环节职责,并严格执行审计准则与相关制度,以保证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六安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制及责任过错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六安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舒城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
违 法 行 为 |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
裁 量 幅 度 |
1 |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批评教育后能够承认错误,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的,免于处罚。 |
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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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暴力拒绝、阻碍检查,影响恶劣的,处以3~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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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检查后能够承认错误,自行纠正的,有违法所得,处以1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以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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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以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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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金额在1万元以下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直接责任人3000元~5000元的罚款。 |
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以单位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20%罚款、直接责任人5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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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处以单位违法金额20%~30%罚款、直接责任人2万元~4万元罚款。 |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金额超过50万元处以单位违法金额30%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4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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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金额在1万元以下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的罚款、直接责任人3000元的罚款。 |
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20%的罚款、直接责任人3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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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20%~3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25%的罚款、直接责任人2万元~4万元罚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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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超过50万元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30%~5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3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4万元~5万元罚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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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有上述行为一种,且初次发生该行为处以单位5000元~3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3000元元罚款的处罚。 |
有上述行为两种,或被有关部门查处后又发生该行为的处以单位3~6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3000元~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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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有上述行为三种以上,或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处以单位6~10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3~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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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金额在1万元以下处以单位3000元~1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2000元~4000元罚款。 |
金额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以单位1~2.5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4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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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超过20万元处以单位2.5~5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1~2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