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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21 20:09 信息来源:舒城县审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背景: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行为,厘清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和审计监督职责界限,理顺审计机关的监督责任,根据审计署和省审计厅关于开展投资审计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县政府安排我局对原代拟的《舒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舒政办〔2019〕13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审发〔2018〕3号)、《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舒政〔2018〕103 号)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相关文件规定。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在法定职责权限内开展审计工作,明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县政府安排,县审计局起草了本细则修订初稿。期间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对投资审计工作清理不规范的相关文件精神,吸收了周边县市好的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对2019年县政府出台的《舒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舒政办〔2019〕13号)文件进行了修订。2020年7月初又征求了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重点工程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委、城关镇、开发区、杭埠镇、万佛湖管委会共14家重点部门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工作目标

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科学调整投资审计方向,实现投资审计的“三个转变”;明确审计机关是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的审计监督,杜绝“以审代结”行为;明确建设单位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和审计对造价管理的监督责任;加大对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力度,促进审计成果综合利用。

五、主要内容

1.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对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对建设单位的内部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审核报告进行审计监督;

4.对投资额较大的工程结算重点进行审计监督;

5.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六、创新举措

(一)不再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工程建设投资管理,落实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结算管理的主体责任。删去原实施细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等内容。

(二)不再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管辖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对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重点实施审计监督,对投资额较小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删去原实施细则“对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本级政府总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直接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总投资额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核查。”等内容。

(三)不再规定建设单位审核结论作为初审结果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五条删去原实施细则“对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其成果性文件中说明,其价款审核结论仅作为初审结果””等内容。同时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重点对施工单项合同工程结算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价款结算是建设单位的职责,建设单位价款审核结论就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审计机关是对建设单位的价款结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发现建设单位有多计价款的,依法责令建设单位调整。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计机关不能“以审代结”。

(四)删除了关于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

2019年12月2日,县政府办出台了《舒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舒政办〔2019〕21号)文,该办法中已对工程变更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细化,故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变更审批制……”的规定。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组织学习。组织审计人员认真学习并领会文件内容,运用好、操作好项目审计;

(二)广泛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向建设、施工等单位相关人员宣传文件精神,讲解文件内容,答疑解惑;

(三)严格执行。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实施审计,及时、如实揭示被审计单位在实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落实整改。对于审计中揭示的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对照问题清单,认真落实审计意见与建议,逐一销号。

解读人:吴本国

解读机关:舒城县审计局

政策咨询电话:0564-862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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