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舒城县审计局 > 重点领域公开 > 审计公开 > 制度和计划

舒城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制度(继续沿用)

发布时间:2024-01-10 14:40 信息来源:舒城县审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严格规范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安徽省审计局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审核、复核、审理、审议和审定工作。

第三条 本局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审核、审计项目所在业务股室复核、审理股室审理、业务会议审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制度。

第二章  审计组审核

第四条 审计组组长负责对审计组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取得的审计证据等进行审核,对审计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主审履行审核职责,但应当对主审履行审核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重要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和重要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在提交审计局业务会议审议后,审计组应当在审议后3日内报审理股室备案。

第五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按照分工对审计事项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有关审计事项不符合审计实施方案要求的,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证据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的审计证据;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适当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三)取得的审计证据方式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由证据提供者签名、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盖章的,审计人员是否注明原因;

(五)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是否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六)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证时,是否追加了必要的审计措施;

(七)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进行了分析、判断和归纳,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八)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是否编制索引号排序,并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进行审核后,应当在《审计组审核意见书》中填写对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的综合审核意见。

第九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应当根据审核后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结合审计组讨论结果,在全面评估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和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起草审计组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项目所在业务股室复核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审计项目所在业务股室复核:

(一)审计报告(送审稿);

(二)审计决定书(送审稿);

(三)审计移送处理书(送审稿);

(四)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讨论记录,以及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六)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材料;

(七)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1.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2.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讨论过程及结论的会议记录;

3.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讨论过程及结论的会议记录;

4.审计组因外部因素使有关审计事项无法按时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5.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6.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所在业务股室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合法;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后,应当记载复核内容,填写《审计局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

第四章  审理机构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所在业务股室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审核意见、复核意见,报送审理股室审理。审计项目审理可以采取书面审理(上传电子资料网上审理、报送纸质资料审理)、审计现场审理等方式进行。

审理股室接收业务股室提交的需要审理的资料,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填写《审计项目提交审理资料清单》。对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审计组所在股室补充完善。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报送审理股室审理前,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及有关的材料报送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复核。

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有关复核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所在业务股室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审理股室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组组长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六)审计项目所在业务股室出具的复核意见书;

(七)代拟的审计报告(送审稿)、审计决定书(送审稿)、审计移送处理书(送审稿)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八)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理股室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同类项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处罚)是否一致;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审理股室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股室进行沟通。

必要时,审理股室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审理股室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局负责人同意后,审理股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 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审理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理意见,经审理股室负责人确认后,出具《审理股室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条 《审理股室审理意见书》应当区别审理发现的不同情形明确下列意见:

一是存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种情形的,应当先要求审计项目所在业务股室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充、完善;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当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是存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二)、(三)、(四)、(五)、(六)、(七)种情形的,应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督促审计组及审计项目所在业务股室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所在股室对审理股室提出的问题及意见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及时补充、修改、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并自收到《审理股室审理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出具《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书面说明应及时反馈审理股室。

《审理股室审理意见书》和《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应当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二条 审理股室审理审计项目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应当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成批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审计局主要领导或者总审计师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经审理后的审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分别提请审计局业务会议审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章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四条 审理股室应当在审理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会议主持人提交《召开业务会议呈请书》,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局负责人或审计局负责人指定的其他负责同志主持。参加人员由综合法规股、办公室,审计项目所在股室负责人,审理人员、审计组长、主审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所在业务股室应为审计业务会议准备下列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议稿)、审计决定书(审议稿)、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议稿);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反馈意见;

(三)审计组关于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反馈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四)审理股室审理意见书;

(五)审计组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业务会议为审计局审计业务审定制度。审计业务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以下内容:

(一)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三)审计项目结果情况,包括列入年度计划的审计项目(含外资审计的重要项目,不含跟踪审计项目的阶段性审计结果)的审计报告、审计综合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

(四)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等与审计业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业务会议上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全面汇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并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说明;审理股室提出对审计事项的审理意见;审理股室和业务股室在事实认定、法规适用、处理处罚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与会人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会议主持人作会议总结。

审理股室和审计项目所在业务股室应当共同做好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审理股室应当根据会议决议起草业务会议纪要,在2个工作日内提请业务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存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所在股室应当按照业务会议纪要,及时对审计报告(审议稿)、审计决定书(审议稿)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议稿)进行修改。同时,起草、拟定简式审计报告(汇报稿),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代拟稿)、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执行审计业务会议纪要情况说明等,一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计报告,主要是对审计报告中重大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以及有关审计业务会议的争议事项等,进行最终审定。 

第六章 审计项目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负责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组织审计项目实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果类文书,审核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检查工作进度,按时汇总审计情况并上传数据包,并对下列事项承担管理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人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所在业务股室负责人负责适时督导审计组的工作,指导重大审计事项的查证落实,审查、复核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果类文书、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等审计项目材料,主持召开审计现场会议,按时批复上传数据包,及时发现、纠正、解决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管理责任: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对重大审计事项查证指导不力的;

(三)复核未发现审计结果类文书及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五)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结果类文书中反映重大问题的。

第三十三条  审理股室负责人、审理人员负责审理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审计结果类文书等审计项目材料,提出审理意见,并对下列事项承担审理责任: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二)对审计结果类文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大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  审计局分管领导负责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审核审计实施方案以及审计结果类文书和审计信息,并对下列事项承担领导责任:

(一)对业务股室负责人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审核审计结果类文书未发现存在的重大问题的;

(三)审核意见不正确的。

第三十五条  审计项目审理结果应当作为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的依据。审理股室在审计项目审理过程中,应当向审计局负责人、相关业务股室及时通报审理情况。审理股室组成检查组,组织对审计项目进行审计质量检查和评比。

    审理股室应当建立审理工作台账并形成审计项目审理档案。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