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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审计局审计决定及建议整改落实制度(继续沿用)

发布时间:2024-01-10 14:40 信息来源:舒城县审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进一步加大审计决定和建议的落实力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8号令)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

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第二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和审计决定书60天内,分别针对审计建议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由审计组整理归集审计档案。

第三条 审计机关主要检查或者了解下列事项:

(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的情况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进行集中督查。对重要的部门、单位及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及时进行抽查。督查结果专题报告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向全县进行通报。

第五条 对不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审计建议的单位领导,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对问题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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