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办〔2019〕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舒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舒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行为,加强标后监督,有效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舒政〔2018〕10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含以政府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占概算总投资比例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工程变更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为工程变更第一责任人,按照工程建设程序,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帐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同时对工程变更事项的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真实性负责。
设项目指挥部的,项目建设单位也需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明确负责该项目建设管理人员的构成、权限、职责并予以授权。
第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重要、重大工程变更实行会审制度。会审成员单位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利等)等单位组成,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参与会审监督。
会审小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经项目建设单位授权的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下同)、会审成员单位、参与监督单位及会审专家组成。会审成员单位和参与监督单位应指定专人(AB岗参会制)参与会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召集会审小组,召开会审会议。会审会议实行缺席默认制度。
会审专家由县发改委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或从相关行业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员中选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勘测、设计、招投标等工作,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项目实施,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投资、改变建设用途等。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应依照本办法履行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工程变更应遵照“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因应急、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工程变更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先行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并向相应履行审批权限的领导汇报,但须留存证据材料(包括影像资料等),事后30日内按规定程序履行工程变更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招标文件及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审批的,不得纳入竣工价款结算的条文。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工作范围、施工条件、设计、施工和技术标准变更及索赔等。以下情形纳入本办法工程变更管理。
(一)工作范围变更。指的是为完成工程建设需求,建设单 位要求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等;
(二)施工条件变更。指的是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描述的现场条件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设计变更。指的是在施工过程中,为满足建设要求对设计图纸的修改或补充,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臵和尺寸等;
(四)施工变更。指的是因建设单位要求或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改变与调整施工顺序、改变施工技术方案等引起的变更;
(五)技术标准变更。指的是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出于造价、进度等考虑要求提高或降低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和改变材料质量或类型选择,或者由于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的改变和设计法规的改变所引起的设计和施工修改;
(六)索赔。指的是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它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索赔等;
(七)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单项涉及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其事实由原预算编制、建设单位认定;
(八)其他实质性变更。
第七条 以下内容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一)合同中各种暂定价、暂估价的认质询价(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二)纳入合同风险范围的市场人工、材料、机械因价格变化等其它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
(三)政策性调整(如人工费、税金等)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
(四)工程奖罚;
(五)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描述等与招标内容不一致等原因引起的造价调整,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单项涉及金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其事实由原预算编制、建设单位认定)。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材料、设备认质询价工作。对涉及到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之外的材料、设备等(招标时列为暂定价、暂估价或因工程变更导致需认质询价等),以认质询价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成立认质询价小组,规范开展材料设备认质询价工作。对重要或重大的材料设备(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材料设备)认质询价,由县纪委监委、
县发改委参与监督。涉及到跟踪审计的,审计部门参与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材料、设备认质询价前做好准备工作,形成询价清单及基本需求。应明确询价材料设备的产品、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式样、品质要求、询价方式、定价原则等。材料、设备认质询价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九条 根据工程变更涉及金额大小,将工程变更进行分类,区别管理。
(一)较小变更,是指单项变更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较小变更由建设单位设立的项目建设现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现场办)负责审查,现场办组织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勘查,提出变更意见,报项目建设单位分管项目负责人(或经建设单位授权的建设指挥部项目办公室分管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一般变更,是指单项变更金额10万元—30万元(含)的。一般变更按上述程序审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经建设单位授权的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研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建设单位授权的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三)重要变更,是指单项变更金额30万元—100万元(含)的。重要变更项目按前述程序批准后,报分管(联系)项目县领导审批;
(四)重大变更,是指单项变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项目按前述程序批准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变更内容及其涉及金额进行拆分申报。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以下流程履行工程变更提出、论证审查、会审、审批、实施,详见工程变更流程图(附件1)。
(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等均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当以《工程变更联系单》书面形式提出,明确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初步变更方案、变更增加或减少的估计金额,报送现场办;
(二)现场办收到《工程变更联系单》后,及时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变更初步审查意见,落实各方填报《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审计人员参与监督。对技术复杂、争议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的工程变更,应对工程变更是否必要,是否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经济适用,以及变更暂估造价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专家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三)对较小变更、一般变更按第九条规定审批后实施;
(四)对重要变更、重大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后,提前3日将相关报审资料报送会审小组成员单位及会审专家。会审小组成员单位及会审专家受理报审资料时,对资料不全的应当场提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补充齐全。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会审,形成会审报告(附件2)。会审报告一般在会审时形成,特殊情况当场不能形成的,原则上不迟于3天内形成。会审单位达半数不同意变更的,变更审批程序终止。
对工程变更经会审须整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会审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履行会审程序,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五)对重要变更、重大变更,在会审符合要求后,按规定报分管(联系)县领导、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变更会审、审批根据工程变更实际情况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包括拟变更的工程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概算执行情况、各参建单位、招投标及中标情况、变更的主要原因、变更的方案及主要内容、变更的暂估费用等内容;
(二)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3.1、3.2、3.3、3.4,已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批);
(三)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参建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附件资料;
(四)工程变更预算单、工程量计算表及变更后造价增、减金额计算表;
(五)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变更的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六)隐蔽工程变更须提供影像资料;
(七)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变更专题会议纪要、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技术审查意见等;
(八)招标清单工程量漏项项目的原预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认定意见;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审会议应对工程变更是否必要,是否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经济适用、以及变更暂估造价的准确性进行符合性审查。会审专家主要由设计、造价、监理、施工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涉及设计、造价的,其专业人员各不少于2人。会审形成会审报告,对工程变更经会审须整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整改,整改后重新履行会审程序。
工程变更涉及重大变化及概算调整的,须按照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报批等手续。经审批的工程变更价款为暂估价款,最终以价款结算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变更的,施工方应依照拟定的变更方案,按程序批准尽快实施。建设、监理单位根据变更的实际情况实施变更计量,同时做好相关现场记录、测量、计算、拍照等工作。不予批准变更的,施工方依据原设计及合同内容施工。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未按审批权限报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责任引起工程变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相关责任单位一年内累计发生上述情况3次(含)以上的,由县发改委登记备案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自登记备案之日起两年内,相关责任单位不得从事相应业务。对有严重过失或多次不良记录备案的责任单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会审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会审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原《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舒政办〔2013〕12号)、《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 (舒政办〔2013〕32号)、《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审计工作的通知》(舒政办〔2016〕1号)等现行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工程变更流程图
2.会审报告
3.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1—4)
附件2 |
|
|
|
|
|
|||||||||||||||||||||||
会审报告 |
|
|||||||||||||||||||||||||||
|
|
|
|
年 月 日 |
|
|||||||||||||||||||||||
项目名称 |
|
合同工程名称及合同号 |
|
|
||||||||||||||||||||||||
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
|
||||||||||||||||||||||||
设计单位 |
|
监理单位 |
|
|
||||||||||||||||||||||||
勘测单位 |
|
预算编制单位 |
|
|
||||||||||||||||||||||||
跟踪审计单位 |
|
合同价款 |
|
|
||||||||||||||||||||||||
工程概况 |
|
|
||||||||||||||||||||||||||
变更增减金额 |
增: |
变更等级 |
|
|
||||||||||||||||||||||||
减: |
估计延长工期 |
|
|
|||||||||||||||||||||||||
变更原因、 依据 |
|
|
||||||||||||||||||||||||||
变更内容 |
|
|
||||||||||||||||||||||||||
会审意见 |
|
专家: |
|
|||||||||||||||||||||||||
会审小组政府成员单位 |
建设单位: |
|
||||||||||||||||||||||||||
县发改委: |
|
|||||||||||||||||||||||||||
县财政局: |
|
|||||||||||||||||||||||||||
行业主管部门: |
|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
监督单位 |
县纪委监委: |
|
||||||||||||||||||||||||||
县审计局: |
|
|||||||||||||||||||||||||||
|
附件3.1 |
|
|
|
|
|
|
|||||||||||||||||||||
|
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 |
|
||||||||||||||||||||||||||
|
施工单位: |
|
编 号: |
|
|
|
||||||||||||||||||||||
|
监理单位: |
|
合同号: |
|
共 页,第 页 |
|
||||||||||||||||||||||
|
变更项目名称及位置 |
|
|
|||||||||||||||||||||||||
|
原设计图名称 |
|
图 号 |
|
|
|||||||||||||||||||||||
|
变更提出单位 |
|
变更等级 |
|
|
|||||||||||||||||||||||
|
变更增减金额 |
增: |
估计延长工期 |
|
|
|||||||||||||||||||||||
|
减: |
|
||||||||||||||||||||||||||
|
变更原因、依据 |
|
|
|||||||||||||||||||||||||
|
附件:本办法第十一条所需资料。 |
|
||||||||||||||||||||||||||
|
较 |
施工单位意见 |
签名、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
监理单位意见 |
签名、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
设计单位意见 |
签名、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
现场办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
|
建设单位分管项目负责人(或经建设单位授权的建设指挥部项目办公室分管项目负责人)意见 |
签名、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
以上表格样式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
附件3.2 |
|
|
|
|
|
|||||||||||||||||||||||
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 |
||||||||||||||||||||||||||||
施工单位: |
|
编 号: |
|
|
||||||||||||||||||||||||
监理单位: |
|
合同号: |
|
共 页,第 页 |
||||||||||||||||||||||||
变更项目名称及位置 |
|
|||||||||||||||||||||||||||
原设计图名称 |
|
图 号 |
|
|||||||||||||||||||||||||
变更提出单位 |
|
变更等级 |
|
|||||||||||||||||||||||||
变更增减金额 |
增: |
估计延长工期 |
|
|||||||||||||||||||||||||
减: |
||||||||||||||||||||||||||||
变更原因、依据 |
|
|||||||||||||||||||||||||||
附件:本办法第十一条所需资料。 |
||||||||||||||||||||||||||||
一 |
施工单位意见 |
签名、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意见 |
签名、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设计单位意见 |
签名、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现场办意见 |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分管项目负责人(或经建设单位授权的建设指挥部项目办公室分管项目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建设单位授权的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
签名、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上表格样式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附件3.3 |
|
|
|
|
|
|
||||||||||||||||||||||
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 |
|
|||||||||||||||||||||||||||
施工单位: |
|
编 号: |
|
|
|
|||||||||||||||||||||||
监理单位: |
|
合同号: |
|
共 页,第 页 |
|
|||||||||||||||||||||||
变更项目名称及位置 |
|
|
||||||||||||||||||||||||||
原设计图名称 |
|
图 号 |
|
|
||||||||||||||||||||||||
变更提出单位 |
|
变更等级 |
|
|
||||||||||||||||||||||||
变更增减金额 |
增: |
估计延长工期 |
|
|
||||||||||||||||||||||||
减: |
|
|||||||||||||||||||||||||||
变更原因、依据 |
|
|
||||||||||||||||||||||||||
附件:本办法第十一条所需资料、会审报告。 |
|
|||||||||||||||||||||||||||
重 |
施工单位意见 |
签名、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监理单位意见 |
签名、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设计单位意见 |
签名、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现场办意见 |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
|
||||||||||||||||||||||||||
建设单位分管项目负责人(或经建设单位授权的建设指挥部项目办公室分管项目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建设单位授权的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
签名、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县分管(联系)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附件3.4 |
|
|
|
|
|
|
||||||||||||||||||||||
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 |
|
|||||||||||||||||||||||||||
施工单位: |
|
编 号: |
|
|
|
|||||||||||||||||||||||
监理单位: |
|
合同号: |
|
共 页,第 页 |
|
|||||||||||||||||||||||
变更项目名称及位置 |
|
|
||||||||||||||||||||||||||
原设计图名称 |
|
图 号 |
|
|
||||||||||||||||||||||||
变更提出单位 |
|
变更等级 |
|
|
||||||||||||||||||||||||
变更增减金额 |
增: |
估计延长工期 |
|
|
||||||||||||||||||||||||
减: |
|
|||||||||||||||||||||||||||
变更原因、依据 |
|
|
||||||||||||||||||||||||||
附件:本办法第十一条所需资料、会审报告。 |
|
|||||||||||||||||||||||||||
重 |
施工单位意见 |
签名、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监理单位意见 |
签名、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设计单位意见 |
签名、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现场办意见 |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
|
||||||||||||||||||||||||||
建设单位分管项目负责人(或经建设单位授权的建设指挥部项目办公室分管项目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建设单位授权的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
签名、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县分管(联系)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县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以上表格样式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