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
工程变更是建设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项正常工作,但需要规范和控制。之前,县政府有三份文件涉及到工程变更的管理,即: 2013年3月出台了《舒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舒政〔2013〕12号);2013年6月县政府办出台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舒政办〔2013〕32号);2016年元月《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审计工作的通知》(舒政办〔2016〕1号)。
但在执行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 由于原制度操作性不强,已满足不了当前我县工程大建设的需要,须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
㈠未压实项目法人的变更主体责任。特别是设立建设指挥部项目的,存在权责不明问题,在工程变更管理中有推诿、推责现象。
㈡部分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把关不严,直接报县分管领导、县主要负责人审批,领导签批缺乏决策参考。如果决策前缺少专业把关,给领导签批带来难度。
㈢原规定的工程变更审批权限涉及的限额已不能适应当前工程建设的需要。
㈣原规定的变更审查缺乏专业把关。相关监管部门参与变更审查的人员多为行政领导,缺乏专业技术能力,对工程变更是否必要,是否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等缺乏专业性判断,导致工程变更会审工作无法有效推进,影响了项目建设推进。
㈤有重进度,轻管理现象。部分建设单位关注建设进度的多,对建设投资控制把关不严,导致大量变更干了再讲,有的到了工程结算审计时仍未履行审批程序,没有落实工程变更“先审批再实施”的要求。
㈥纳入工程变更的范围过宽,对正常建设程序实施了过多的行政管理。对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可直接办理结算的(如纳入合同风险范围的市场人工、材料、机械因价格变化等其它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政策性税金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等)增设了报批程序,人为增加了建设负担。
㈦原规定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变更导致的大宗材料、设备认质询价工作缺乏规范性要求,实际工作中各行其是。
㈧对涉及工程变更的主体单位如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在处理工程变更过程的失职、失责行为无有效的追责机制。如,设计单位对施工或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随意同意、随意出图,导致投资增加,责任不明。
二、修订过程
根据县政府安排,我局起草了本办法初稿,其间我们派人到周边县市取经,吸收了部分好的做法,还征求了重点工程处、交通局、交易中心部分领导或专业人员意见。9月底政府办又征求了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委、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重点工程处、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教育局、县城管局、万佛湖管委会、城关镇、开发区、杭埠镇共18家重点部门单位意见。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说明
㈠压实了建设单位对变更管理的主体责任。
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变更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为工程变更第一责任人……;设立指挥部的也要对具体建设项目明确建设管理人员的构成、权限、职责并予以授权”。压实了建设单位对变更管理的主体责任,有效避免了工程变更工作中的推诿、推责现象。
㈡明确了对政府投资项目重要、重大工程变更实行会审制度。
本办法第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重要、重大工程变更实行会审制度。会审小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经项目建设单位授权的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下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交易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及会审专家组成,县纪监委、县审计局参与监督,相关参建单位参加。”; 第十二条“会审会议应对工程变更是否必要,是否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经济适用、以及变更暂估造价的准确性进行符合性审查。……”。
会审小组成员增加了专家。为会审小组中的政府部门成员单位形成意见提供了专业支持。形成会审报告,给政府领导签批提供了决策参考依据。
㈢为工程建设的顺利有效推进,提供了便利条件
如:第四条“会审小组中的政府部门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AB岗参会制)参与会审”, 目的是相对固定参会人员,解决随意派人问题,确保参会人员满足会审能力,保障了会审工作的高效推进。
第四条“会审会议实行缺席默认制度”,以及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召集召开会审会议,方便了工程建设的及时、有效推进。
第四条“因应急、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工程变更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先行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并向相应履行审批权限的领导汇报……”,解决了急事急办等特殊问题。
㈣对纳入工程变更管理范围重新界定。
本办法第六条主要明确了变更的8种情形,第七条明确了5种不属于工程变更范围,操作性强,便于工程建设管理。
㈤明确了因工程导致需认质询价工作程序。
本办法“第八条 ……。对涉及到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之外的材料、设备等(招标时列为暂定价、暂估价或因工程变更导致的需认质询价等),以认质询价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对重要或重大的材料设备(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材料设备)认质询价,由县纪监委、县发改委参与监督。涉及到跟踪审计的,审计部门参与审计监督。”
㈥根据政府投资建设情况,适度调整了变更分类。
即:较小变更,金额10万元(原5万元)以下的;
一般变更,金额 10万元~30万元(原5~20万元);
重要变更,金额30万元~100万元(原20~50万元);
重大变更,金额 100万元(原50万元)以上的。
㈦明确了对主体各方过错责任和违法违规责任追究方法。
如: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分别就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及会审人员参与建设活动的过错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表现、追责办法均作了明确要求,促进各方依法依规行使各自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