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审委办发﹝2025﹞3号
局机关各股(室)、经济责任审计分局、投资审计中心:
《乡镇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已经县委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舒城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10日
乡镇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评价指标体系。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从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市、县委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要切实运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为评价各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依据。
二、准确把握审计评价内容
结合我县自然资源资产状况,对资源环境相关决策与监管职能履行情况、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资源环境相关资金项目管理绩效进行审计评价,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和资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落实,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有效修复,保障财政资金依法依规使用、重大项目高质高效完成。
三、强化审计评价结果运用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结果及时抄送县委组织部,放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供组织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参考。
附件:舒城县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
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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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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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标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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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分值 |
评分方法(细则) |
1 |
资源环境相关决策与监管职能履行情况(25分) |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重点任务推进及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13 分) |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贯彻落实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决策部署和有关领导相关批示要求情况 |
指乡镇党委和政府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决策部署和有关领导相关批示要求情况,研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
5 |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以下评分方法均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再一一列出),未组织开展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扣3分。 |
2 |
资源环境相关决策与监管职能履行情况(25分) |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重点任务推进及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13 分) |
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生态文明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
指乡镇党委和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相关制度情况,尤其是河长制、林长制、排污许可制、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自然保护地保护制度等。 |
4 |
本乡镇未落实或者已开展但未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制度,如河长制、林长制、排污许可制、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自然保护地保护制度等,每 1项扣 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 |
3 |
资源环境相关决策与监管职能履行情况(25分) |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重点任务推进及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13 分) |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乡镇情况 |
指乡镇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安徽的系列部署和重点任务文件精神情况。 |
4 |
本乡镇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安徽的系列部署和重点任务不到位的,重点关注: |
4 |
资源环境相关决策与监管职能履行情况(25分) |
资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分) |
乡镇党委和政府推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指乡镇党委和政府推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
3 |
本乡镇出现违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问题,如土地利用和矿产开发,森林、河湖、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长江十年禁渔,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排污、取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等方面,由上级党委和政府(含授权有关部门)约谈通报的,每1宗扣1分;由市以上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严肃查处或批评问责的,每1宗扣1分。此项扣分不超过3分。 |
5 |
乡镇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 |
3 |
本乡镇某一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数量较多、涉及面较广,经审计查实或由上级部门立案查处、挂牌督办、警示约谈的,每一类问题扣1分。此项扣分不超过 3 分。另外,与上一条同一问题不重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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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资源环境相关决策与监管职能履行情况(25分) |
相关决策、规划及项目审批情况(6分) |
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发展规划落实情况 |
指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制定、批准、审批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相关重大经济活动或者建设项目审批等过程中,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情况。 |
6 |
本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规划,以及土地、矿产、森林、水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和建设项目审批等,与资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或上级政策规划等确定的禁止性、限制性要求相违背的,存在违法违规制定、审批、调整、实施规划,违规配置自然资源资产等问题,每1项扣2分;经领导干部本人审批、同意或知情未制止的,每1项另加扣 1分。未按要求制定相关专项规划,每1项扣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 6分。 |
7 |
国家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及有关监督考评情况(34分) |
国民经济五年规划纲要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5分) |
森林覆益率(%) |
指《舒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 |
5 |
1.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期考核任务未完成的,每1项扣3分。 |
8 |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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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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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能源综合生产力(万吨标准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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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家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及有关监督考评情况(34分) |
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6分) |
耕地保有量(平方公里) |
指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设定的资源环境管控指标的完成情况。 |
6 |
同上。 |
12 |
水总量(亿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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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域面积(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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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城镇开发边界面积(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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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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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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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森林蓄积量(亿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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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国家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及有关监督考评情况(34分) |
专项规划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 (2分) |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 |
指《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徽省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设定的“十四五”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 |
2 |
同上。 |
19 |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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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国家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及有关监督考评情况(34分) |
专项规划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 (2分) |
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化学需氧量/万吨) |
指《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徽省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设定的及省委、省政府要求的“十四五”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 |
2 |
同上。 |
21 |
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氨氮/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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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国家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及有关监督考评情况(34分) |
专项规划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 (3分) |
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氮氧化物/万吨) |
指《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徽省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设定的“十四五”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 |
3 |
同上。 |
23 |
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挥发性有机物/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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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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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国家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及有关监督考评情况(34分) |
其他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2 分) |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指舒城县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之外设定的其他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如列入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考核指标。 |
2 |
同上。 |
26 |
化肥农药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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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国家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及有关监督考评情况(34分) |
其他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6 分) |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
指舒城县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之外设定的其他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如列入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考核指标。 |
6 |
同上。 |
28 |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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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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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湿地保护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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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水土保持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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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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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国家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及有关监督考评情况(34分) |
上级主管部门对本乡镇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考核评价结果(3分) |
上级主管部门对本乡镇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评价结果 |
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上级主管部门,对被审计乡镇耕地保护、污染防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成效进行评价的打分结果。 |
3 |
1.按上级主管部门对本乡镇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考核评价结果权重百分制折算。 |
34 |
其他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
指其他考核目标特别是被审计领导干部签字承诺的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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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国家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及有关监督考评情况(34分) |
上级巡视巡察、督察、审计发现资源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分) |
整改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
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乡镇对于上级巡视巡察、督察、审计等发现资源环境相关问题整改部署情况、整改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整改措施落实以及实际效果情况。 |
5 |
1.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乡镇的党委和政府对上级巡视巡察、督察、审计等发现资源环境相关问题没有专题研究或没有研究安排部署的,扣5分。 |
36 |
实际整改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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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29分) |
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耕地保护情况(6分) |
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
指耕地保护、土地征收、供应、用途管制、节约利用、污染防治及修复情况。 |
6 |
1.本乡镇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非法批准征收等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问题,以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耕地质量总体下降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1.5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每1类扣3分;耕地占补平衡出现只占不补、虚假补充、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等问题的,或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减少的,每1类扣1分。 |
38 |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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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新增耕地项目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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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耕地质量及土壤污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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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29分)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情况(3分) |
限制或禁止性开采制度落实情况 |
主要指矿产的勘查和开采,以及对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治理恢复情况。 |
3 |
1.本乡镇存在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超核定能力开采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规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
42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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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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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29分) |
森林、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3分) |
森林保护责任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
主要指林地的征收占用和经营管理,以及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
3 |
1.本乡镇存在毁林开垦、侵蚀湿地、侵占自然保护地、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等开发利用违规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原生生态地表与人工生态地表期末比期初减少的,变化率每超过0.5%,扣1分。 |
45 |
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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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29分) |
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5分) |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主要指对河、湖泊等地表水的引取、地下水开采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以及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较好湖泊等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生态保护等。 |
5 |
1.本乡镇存在超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未完成等问题,以及存在大量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机电井无审批手续等水资源开发利用违规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
47 |
河道砂石综合利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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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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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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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长江禁渔政策落实及水产种质保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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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水资源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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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29分) |
区域特色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5分) |
主要指具有区域特色和重要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如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古树名木(五针松、迎客松等),以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等特有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 |
5 |
1.本乡镇在区域特色自然资源管理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如所辖区域内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遭到违规侵占,珍稀物种遭到人为破坏等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每1类另加扣0.5分,此项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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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29分) |
生态环境保护情况(4分) |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落实情况 |
指乡镇党委和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情况,重点关注乡镇党委和政府在资源开发利用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排污许可等审批手续。 |
4 |
1.当地出现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问题,如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取水及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由上级党委和政府(含授权有关部门)督查督办或约谈通报的,每1宗扣 0.5分;由市以上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严肃查处或批评问责的,每1宗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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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
指乡镇党委和政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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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29分) |
生态环境保护情况(3分) |
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推进情况 |
评价乡镇党委和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是否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以更大力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以更实举措推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以更高要求推进生态环境质量,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蓝天、碧水 、净土保卫战。 |
3 |
4.未落实国家关于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相关任务的,如环境风险隐患和相关预警机制建立、数字安徽—智慧环保综合平台升级完善、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巢湖等重点湖泊预警监测体系建设不到位的,每1类扣0.5分。 以上4项累计扣分不超过 3分。 |
56 |
资源环境相关资金项目管理绩效(12分) |
资源环境领域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12分) |
本级资源环境相关财政资金安排导向情况 |
指资源环境相关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和使用情况 |
12 |
1.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乡镇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乡镇相应财政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与任职期初同比下降的,扣1分。 |
57 |
本级资源环境相关财政资金实际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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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本级资源环境相关财政资金支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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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100 |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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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评价指标体系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做相应调整。 |
二、指标评分方法
《舒城县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主要包括评价指标、指标解释、分值、评分方法等4个部分。其中,评价指标包括资源环境相关决策与监管职能履行情況、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及有关监督考评情况、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和资源环境相关资金项目管理绩效4个一级指标、16个二级指标、58个三级指标。
评价指标体系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设置为100分,可加减分,各版块得分不得超过相应版块总分。综合得分≥90分,评价等级为 “好”;80分≤综合得分<90分,评价等级为“较好”;70分≤综合得分<80分,评价等级为“一般”;60分≤综合得分<70分,评价等级为“较差”,综合得分<60分,评价等级为“差”。
此外,为鼓励领导干部干事创业,评价指标体系共设置了2个加分项,对于约束性指标在达到既定考核目标的基础上,国家及省考核结果改善幅度超过目标任务量30%的,以及本乡镇在区域特色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取得突出成效,获得上级党委和政府(含授权有关部门)正式发文予以表彰的事项予以加分,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三、指标数据来源
指标解释部分主要对每一个具体评价指标的范围、具体内容等进行解释,便于使用者理解。指标数据来源如下:
(一) 资源环境相关决策与监管职能履行情况
数据来源:县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目标责任书,上级主管部门执法监督数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二) 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及有关监督考评情况
数据来源:上级主管部门考核结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统计等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巡视巡察、督察、审计查实问题以及第三方调查机构调查结果。
(三)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工信商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财政、水利、林业、税务、统计、信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四) 资源环境相关资金项目管理绩效
数据来源: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