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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2019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31 14:55 信息来源: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

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现将《舒城县2019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2019年1月29日   

 

 

 

 

 

 

 

 

 

 

 

 

 

 

 

抄: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舒城县2019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消除影响饮水安全环境隐患,持续改善饮用水水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为目标,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界标及道路交通警示牌设立、违法违章建筑清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深入排查与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努力补齐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方面的突出短板,全面提升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强化法规学习,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各单位要集中开展《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将《条例》列入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的重要内容,县自来水公司和各乡镇要组织各水厂职工进行专题培训。利用“六•五”环保宣传周和“12•4”法制宣传日等有利宣传契机,大力宣传《条例》内容,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各地各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突出执法办案和普法宣传相结合、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属地管理和上下联动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利用好各种渠道、平台、载体,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声势,浓厚氛围,确保《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强化专项行动,确保整改实效。

  1. 全面梳理排查阶段。(1月31日—2月2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对县城马河口饮用水水源地、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全面梳理排查,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坐标、供水规模、取水口位置等,查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规范化建设达标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情况,形成问题清单。

  1. 集中整改与整治阶段。(2月21日—4月30日)

根据梳理排查结果,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一源一策、有序稳妥”的基本原则,各地、各单位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明确主要措施、任务分工和整改时限,于3月底前报县环保局备案,并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于每月18号前向环保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县环委办将适时对问题整改工作定期组织会商和协调,对具备完成整改任务的及时予以销号。

  1. 全面总结阶段。(5月3日—5月31日)

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资料收集、统筹协调和总体上报等常规工作,要注重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衔接,现场核实问题属性,对需要长期整改的有关问题,要明确时限要求。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撰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总结报告,遵循“一源一档”的原则,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三)强化水源保护,明确工作措施。

  1. 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条例》要求,健全保障机制,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同时,积极对上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2. 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各级河长要根据自身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相应河道(段)的水环境综合治理,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及时处置水环境应急事件。河(段)长对应的联系部门,要负责协助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段)长,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体系。
  3. 规范饮用水水源地建设。结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各地、各单位日常监察巡视,监察饮用水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隔离防护设施、宣传警示标识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情况,发现一例,整改一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建设规范,饮用水源安全可靠。
  4. 加强水源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县环保部门要加强水源水质监测,定期公布水源地水质信息;县自来水公司要加强水厂出水水质监测,定期公布水厂水质信息;卫生部门要加强供水单位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检测和监督管理,定期公布水质信息。
  5. 畅通饮用水环境违法举报渠道。县环保部门应在网站、保护区标示牌上公开举报电话,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解决群众关心的饮用水源安全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县直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明确专人负责,细化工作举措。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二)明确整治标准。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依法予以清理整治。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统筹规划和组织开展属地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将定期开展督查督办,重点检查各个集中式水源地是否完成保护区划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治是否到位等,督促各地抓好工作落实。对检查中发生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的,或出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恶化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公开约谈,情节严重的,实行严肃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各单位要对饮用水环境保护工作常抓不懈,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乡镇与县直相关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舒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

 

舒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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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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