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安隆高科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6-20 11:21 信息来源: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环评〔202333

 

关于安徽安隆高科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安徽安隆高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安徽安隆高科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位于舒城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租赁安徽国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空置厂房,建筑面积约11540平方米,总投资20000万元。主要生产工艺为:将钣金通过下料、冲压、折弯、焊接、打磨、抛丸、喷涂、丝网印刷、固化、检验、入库暂存等工序加工,可达到年产新能源汽车充电桩10000台、配电柜柜体12000台的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及舒城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安徽梓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密闭打磨区域,打磨粉尘、焊接烟尘、抛丸粉尘经统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不低于15高排气筒排放;喷粉设备全密闭,粉尘经高效大旋风+覆膜滤芯处理后排放;固化、印刷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尾气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VOCs、粉尘排放满足企业报送的环评文本中提出的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标准要求。锅炉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标准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要求,烘干炉废气排放满足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0-2014中的标准要求。

2严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规范管网建设。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特征污染物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级标准,常规污染物和经化粪池处理生活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达到杭埠镇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进入杭埠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规范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墨桶、废槽液、废槽渣、污泥、含有抹布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处置和管理;切实做好废边角料、粉尘、树脂粉末、废包装材料、废焊丝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4切实做好车床、冲床、折弯机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敏感点执行2类标准

5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六安生态环境局批复的SO2:0.08/NOx0.188/烟(粉)尘:0.069/VOCs0.026/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三、环境管理要求

1、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杭埠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舒城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工作站、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2023620

    

 

抄送:杭埠镇人民政府舒城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工作站生态环境监测站,环评单位,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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