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环评〔2023〕56号
关于安徽贝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贝诗特模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贝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贝诗特模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安徽贝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贝诗特模塑项目位于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纬三路与经三路交叉口西北角,租赁安徽聚德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厂房,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总投资50000万元。注塑主要生产工艺为:将PP/PE塑料粒子通过投料、注塑成型、检验、包装入库等工序加工;涂装主要生产工艺为:将待喷涂件通过上件、静电除尘、预热、调漆、底漆喷涂/面漆喷涂/水性PU漆喷涂、底漆烘干固化/UV流平固化、UV紫外固化/PU漆烘干固化、检查、包装入库等工序加工,可形成年产1000万件汽车零部件的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及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安徽艺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注塑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VOCs、颗粒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标准要求。喷涂、烘干废气经水旋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VOCs、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标准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标准要求。
2、严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规范管网建设。生产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特征污染物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常规污染物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满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进入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规范破损的油漆包装桶、废漆渣、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灯管、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处置和管理;切实做好一般废旧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4、切实做好注塑机、喷枪机、风机等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敏感点执行2类标准。
5、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的烟(粉)尘:0.012吨/年、VOCs:0.417吨/年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6、切实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合理设置化学品贮存场所,规范建设分区围堰、防渗、应急池、消防池等,及时编报环境应急预案,注重应急演练,强化风险防范。
三、环境管理要求
1、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2023年12月15日
抄送: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环评单位,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