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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安徽德亚电池有限公司年产2GWh高性能磷酸铁锂电池研发及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12-25 16:44 信息来源: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环评〔202360

     

    关于安徽德亚电池有限公司年产2GWh高性能磷酸铁锂电池研发及智能制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安徽德亚电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年产2GWh高性能磷酸铁锂电池研发及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安徽德亚电池有限公司年产2GWh高性能磷酸铁锂电池研发及智能制造项目于舒城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项目总投资22000万元,租赁绿沃新能源产业园闲置厂房,占地面积9450平方米高性能磷酸铁锂电池主要生产工艺为:分别将正、负极材料进行搅拌、双层挤压涂布、辊压分切冲切成型、叠压热片、Hi-pot测试X-ray检测、焊接、包PET膜入铝壳、激光点焊/刻码/盖板周边焊接、氦检、真空烘烤、一次注液/注液口清洁、高温静置、常压12hrs/负压化成5hrsDegassing充氦、密封钉焊接、检测、电池包膜、尺寸测量、分选下仓等工序加工,现年产高性能磷酸铁锂电池2GWh的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和舒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杭埠园区)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安徽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 该项目厂址原先建设的项目为:安徽德亚电池有限公司年产4000万支新能源电池产业化项目,20235月因生产需要,原年产4000万支新能源电池产业化项目停止生产,生产设备拆除,在该厂址投资建设年产2GWh高性能磷酸铁锂电池研发及智能制造项目。因此,自本项目环评批复印发之日起,原环评批复《关于安徽德亚电池有限公司年产4000万支新能源电池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舒环评〔202042号)废止。

    2. 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涂布烘干废气经NMP冷凝回收+二级活性炭吸附+15米高排气筒排放;注液、封口废气经收集+空气分子筛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15米高排气筒排放;装卸粉尘经负压收集+滤芯+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外排。确保废气排放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的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标准要求。与杭埠镇和规划部门协调,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建设学校、居民、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和食品生产企业。

    3. 严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规范管网建设。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达到杭埠镇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三级沉淀池处理的纯水制备废水一起进入杭埠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NMP喷淋水及负极设备清洗用纯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4. 规范废原料桶(电解液、SBR)、废活性炭、废分子筛、废电解液、废擦拭抹布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处置和管理;切实做好废边角料、废PET膜、废包装膜、废胶带、废离子交换树脂、NMP回收液、NMP溶剂冷凝回收冷却用水、NMP喷淋废水、NMP桶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不合格锂电池交由专业拆解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5. 切实做好搅拌机、对辊机、涂布机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 切实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合理设置化学品贮存场所,规范建设分区围堰、防渗、应急池、消防池等,及时编报环境应急预案,注重应急演练,强化风险防范。

    7. 六安生态环境2020批复年产4000万支新能源电池产业化项目总量VOCs0.35/年,2023年批复本项目新增VOCs0.3788/年。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两次批复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三、环境管理要求

    1.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杭埠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舒城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工作站、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20231225

     

    抄送:杭埠镇人民政府舒城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工作站,生态环境监测站,环评单位,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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