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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舒城鑫盾喷涂有限公司鑫盾年产10万个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护箱喷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12-25 10:48 信息来源: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环评〔202357

     

    关于舒城鑫盾喷涂有限公司鑫盾年产10万个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护箱喷塑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舒城鑫盾喷涂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鑫盾年产10万个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护箱喷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舒城鑫盾喷涂有限公司鑫盾年产10万个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护箱喷塑工程项目位于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租赁安徽吉祥工艺有限公司2#厂房,建筑面积约650平方米,总投资1500万元。主要生产工艺为:将未喷涂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护箱通过喷粉、固化等工序加工,可形成喷塑加工10万个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护箱的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及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安徽炜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喷粉房、固化房密闭,喷粉废气经旋风除尘器+二级滤芯过滤系统+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高排气筒排放;固化废气配套空冷式换热器降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VOCs、颗粒物排放满足企业报送的环评文本中提出的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标准要求

    2严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规范管网建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进入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规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处置和管理;切实做好废滤芯、废塑粉、废包装材料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4切实做喷枪机、风机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标准要求

    5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六安生态环境局批复的烟(粉)尘:0.115/VOCs0.003/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三、环境管理要求

    1、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20231225

       

     

    抄送: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生态环境监测站,环评单位,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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