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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拟作出《舒城鑫盾喷涂有限公司鑫盾年产10万个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护箱喷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审批前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18 10:12 信息来源: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舒城鑫盾喷涂有限公司鑫盾年产10万个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护箱喷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3年12月18日

    联系电话:0564-8671580

    地 址:舒城县桃溪东路生态环境分局3楼行政审批股

    项目建设地点:舒城经济开发区丰墩村丰乐路以北、华盖路以西安徽吉祥工艺有限公司2#厂房

    项目建设单位:舒城鑫盾喷涂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安徽炜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项目系租赁舒城经济开发区丰墩村丰乐路以北、华盖路以西安徽吉祥工艺有限公司2#厂房一层东南区域总建筑面积650m2,于厂房内设喷塑固化生产线1条,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护箱喷塑加工,形成年喷塑加工10万个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护箱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喷塑粉尘:喷粉房密闭,配套旋风除尘器+二级滤芯+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排放;

    固化有机废气:设独立密闭固化房,配套空冷式换热器降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排放;

    各生产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限值要求。

    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2)水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区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舒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三里河。

    (3)声环境影响分析

    合理布置车间设备;在设备选型时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减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检修,避免设备运转不正常产生的高噪声影响;厂房密闭隔声。经预测,项目运营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以及职工生活垃圾。

    一般工业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在厂区设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间,建筑面积20m2。各一般工业固废经分类收集贮存,外售资源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的要求,设置规范化危废贮存库,建筑面积10m2。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定期交由相应资质单位外运处置。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企业各类固废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均可做到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置,不会对区域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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