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93 |
生态环境分局 |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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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办 |
群众 |
94 |
生态环境分局 |
协助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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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综中心、环保办 |
群众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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