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晖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法定代表人周先柱,地址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红枫路与香樟大道交叉口。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4月8日上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红枫路与香樟大道交口的安徽中晖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钢化玻璃,车间已建设钢化炉1台、磨边机2台、打胶覆膜生产线2条。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车间现场已进入设备安装阶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2、2024年4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
6、现场照片;
7、《价格评估报告》〔皖亚通价评字2024第017号〕;
8、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分布图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六环(舒)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 表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捌佰柒拾壹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舒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