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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办理情况统计表

    发布时间:2024-10-07 15:21 信息来源: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处罚机关 执行情况 公开状态
    舒城县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 皖六环(舒)罚〔2024〕13号 涉嫌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即投入生产 2024年6月22日,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阅该公司环保资料时发现,焚烧炉工艺在舒环管〔2016〕115号批复的环评报告中已载明,但舒环管〔2018〕18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中未对焚烧炉工艺开展验收工作。经查阅该公司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台账记录,发现自2023年8月20日至2024年6月5 日焚烧炉一直存在使用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专用裁量表(二) 罚款 20 2024.8.6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执行期内 公开
    安徽信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 皖六环(舒)罚〔2024〕15号 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024年5月28日接上级电子督办单反馈,安徽信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5月26日地轨线喷涂废气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日均值为132.314mg/m3,超过120 mg/m3的排放限值。经省厅委托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第三方运维监管服务单位(成都乐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后判定:该公司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涉嫌真实超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罚款 5 ########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执行期内 已公开
    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法人 皖六环(舒)罚〔2024〕14号 涉嫌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2024年6月22日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未能正常监测、采集水样时,水质自动采样器发生故障,未能正常进行水质留样功能,且未向我局报告故障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三 通用裁量表,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捌佰元。 罚款 4.88 ########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执行期内 已公开
    六安市南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人 皖六环(舒)罚〔202416 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3年12月21日六安市南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皖N27168”的重型柴油专项作业车进行尾气检测。检测时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调阅加载减速工况法过程数据,发现整个加载减速过程最大车速低于60KM/h,整个过程最高车速仅为53.7KM/h,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的规范最高车速最接近70KM/h的要求,并于当日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提供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规定,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0+(500000-100000)×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 移动机械数量不足3台0%+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7%+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168000元。  2024年7月30日你单位对“皖N27168”重新进行排放检验改正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本次检测最高车速达到65.4KM/h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的规范最高车速接近70KM/h的要求,重新出具了《在用车加减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报告编号:341523202407301618415599)检测结果为合格。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  2024  912  六安市生态环境分局 未执行 已公示
    安徽环洋洲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人 皖六环(舒)罚〔2024〕18 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4年7月6日,2024年监督帮扶(第七轮次)工作人员在开展指导帮扶过程中,发现位于中新联科环境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产业园A1栋西一楼的安徽环洋洲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表面处理车间正常生产时,配套安装的酸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2024年7月8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帮扶组发现的问题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中新联科产业园A1栋西一楼车间由安徽环洋洲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租赁使用,经调阅现场视频监控,该公司在表面处理生产线正常生产的过程中,配套安装的酸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雾未经处理直接散逸到车间内。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对安徽环洋洲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贰仟元整 罚款 31.2 ########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执行期内 已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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