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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先告知书】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六环(舒)罚告〔2024〕16号)

    发布时间:2024-09-26 08:29 信息来源: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舒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394046473P(1-1),法定代表人:张熠楠,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柏林乡大墩村。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舒城县舒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对皖NQB688汽油小客车2024年使用双怠速法在该单位检验并通过,同一辆车在2023在该单位使用稳态工况法检验并通过,应该使用稳态工况法,但实际使用了双怠速法。该公司擅自改变检测方法,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并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属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舒城县舒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名称。

        2.舒城县舒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熠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的身份以及接受调查,提供资料合法有效。

        3.2024年7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舒城县舒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对皖NQB688汽油小客车2024年使用双怠速法在该公司检验并通过。

        4.2024年7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该公司在进行机动车尾气检验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要求,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

        5.2024年7月30日提取的舒城县舒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大厅悬挂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收费标准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该公司对机动车环保检测的收费情况。

        6.涉案的机动车环保检测电子发票1份,证明该公司对涉案机动车环保检测共收取费用150元的情况。

        7.提取的皖NQB688车辆于2023年6月2日上线检测(稳态工况法)出具的检测结果为“合格”报告单1份,皖NQB688车辆于2024年4月17日改变检测方法(双怠速法)出具的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在进行机动车尾气检验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要求,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属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提取的皖NQB688车辆于2024年9月20日召回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了重检,并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报告单;证明该公司已采取措施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 

         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部颁标准1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国家标准1份,涉案机动车排气检测过程中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中11.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简易工况法进行,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皖NQB688应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排气检测,但该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舒城县舒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受送达人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1第三方机构及违反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裁量,选定裁量起点,该公司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对应的裁量百分值为20%,裁量因子: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故分值为8%;故该案件总分值为8%。该公司裁量百分值总和为8%+20%=28%。按照裁量规则第九条(罚款裁量)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8%+20%)×500000=140000元人民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针对该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9月20日对皖NQB688车辆召回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了重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的从轻处罚情形。

         鉴于舒城县舒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原则。 

        建议对该公司作如下处罚意见: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恵翔                      电话:8671859 

        地  址:舒城县桃溪路集中办公区 邮政编码:231000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9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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