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现场负责人:李祖玖,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姜湾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11月5日,我局接到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电子督办单,反馈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2024年11月4日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测设备氨氮因子日均值为46.240mg/L(排放限值为45mg/L),超标0.03倍。经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第三方运维监管服务单位(成都乐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后判定:涉嫌真实超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戴李俊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负责人李祖玖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和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2.2024年11月11日、11月21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和调阅案涉相关证据的情况;
3.2024年11月11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2024年11月4日案涉的废水排口自动监测设备氨氮因子日均值超标且存在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调阅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数采仪历史记录、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历史记录、安徽省非现场监管平台数据导出表,证明2024年11月4日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测设备氨氮因子日均值超标且存在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5.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6.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废水总排口氨氮因子的排放标准(排放限值)为45mg/L;
7.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监测仪器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
8.《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检定证书》(证书编号:YH2024X-038970)复印件1份,证明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已开展年度量值溯源工作,检定结论为合格的情况;
9.《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超标核查表》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第三方运维监管服务单位(成都乐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核查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2024年11月4日废水总排口氨氮因子日均值超标情况的事实;
10.《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已确认用于接收相关文书的准确地址;
11.《六安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1份,证明当事人舒城美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依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该公司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测设备氨氮因子2024年11月4日有效日均值可作为超标判定依据;
12.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潘俊男和朱传银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六环(舒)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文件精神,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将采取约谈的方式对你公司进行帮扶、指导、教育,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促进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