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环评〔2025〕12号
关于安徽瑞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威海三元塑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瑞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威海三元塑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安徽瑞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威海三元塑胶项目位于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租赁南聚工业园D区E2厂房,项目用地面积15509.38㎡,项目总投资约10000万元。主要生产工艺为:塑料粒子和色母通过拆包、上料、混合、烘干、熔融注塑、冷却、产品检验,合格品入库,不合格品通过破碎、筛分后作为原料回用。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汽车塑料配件3000万件、打印机塑料配件1800万件、家电塑料配件5500万件、医疗器械塑料配件2000万件的生产规模。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舒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安徽艺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 项目不回收加工废旧塑料,原料使用新的塑料粒子。
2. 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破碎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注塑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甲苯、苯乙烯有组织排放和丙烯腈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排放限值,注塑废气中的丙烯腈、乙苯和破碎筛分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2-2015) 中排放限值;苯乙烯排放速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2454-93)中排放限值。
3. 严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规范管网建设。生活污水依托南聚工业园D区化粪池处理、纯水机浓水经沉降槽预处理达标后与循环水定期排水混合,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及杭埠镇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杭埠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4. 规范废油桶、废清洗剂罐、废脱模剂罐、废防锈剂罐、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含清洗剂抹布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处置和管理;切实做好废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废包装袋、废布袋、废粉尘收集物、废树脂滤料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5. 切实做好注塑机、破碎机、振动筛、空压机、风机、冷却塔、纯水机等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的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三、环境管理要求
1.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县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工作站、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2025年3月31日
抄送: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工作站、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环评单位、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