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子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法定代表人张海鹏,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高峰路与陈三堰路西南交叉口。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4月14日,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41523MA2RLPPU2E001U)表1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规定的内容:“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 排放量”。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的适格主体的身份;
2.张海鹏、黄建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的身份以及接受调查,提供资料合法有效;
3.2025年4月14日、23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证明对舒城子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检查过程,发现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41523MA2RLPPU2E001U)表1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规定的内容:“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情况”;
4.2025年4月15日、17日、23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通过对舒城子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鹏、生产经理黄建成的调查询问,证明该陈述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41523MA2RLPPU2E001U)表1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规定的内容:“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情况”;
5.2025年4月14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舒城子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调阅环保资料和企业生产的情况;
6.《关于舒城子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年产600万支电子散热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舒环评〔2022〕63号)复印件1份,证明舒城子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环评履行情况;
7.《舒城子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年产600万支电子散热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舒城子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
8.《舒城子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41523MA2RLPPU2E001U)副本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舒城子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41523MA2RLPPU2E001U)表1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规定内容的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舒城子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接受行政文书的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10.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分布图,证明舒城子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项目建设位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1.余让明、李宝宽、胡传静3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六环(舒)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遵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 户名:舒城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176120102100043453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