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 处罚机关 | 执行情况 | 公开状态 |
舒城子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 法人 | 皖六环(舒)罚〔2025〕1号 | 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 2025年4月14日,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41523MA2RLPPU2E001U)表1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规定的内容:“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 排放量”。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遵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元。 |
罚款 | 0.89 | 2025年5月29日 |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 正在履行 | 已公开 |
舒城子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 法人 | 皖六环(舒)罚〔2025〕2号 | 涉嫌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 | 2025年4月16日,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规定,遵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元。 |
罚款 | 1.52 | 2025-5-30 |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 正在履行 | 已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