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办〔2004〕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舒城县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27日
舒城县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舒城,提高全县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安徽省水功能区划》和《六安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结合我县环境质量现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十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对全县地表水及城区水环境,空气和噪声功能区等不同保护对象进行分区保护。特制定《舒城县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全县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
(一)龙河口水库(47.4Km)及其水库上游河流,为河流源头自然保护区,水质管理目标为Ⅱ类。
(二)杭埠河龙河口水库坝下至马河口大桥段(23Km),现状水质状况Ⅱ类,规划主导功能为县城区饮用水源,水质管理目标为Ⅱ类。
(三)龙潭河(37.4Km),发源于城冲乡的大微尖,在杜店乡任四房入杭埠河。九井河(16.7Km),发源于范店孟潜山,在龙河镇九井寺上侧入杭埠河。以上两河是县城主要饮用水水源,现状水质状况Ⅱ类,水质管理目标为Ⅱ类。
(四)杭埠河马河口大桥以下至杭埠镇入巢湖口段以农业用水和渔业用水为主,水质管理目标为Ⅲ类。
(五)杭北干渠城关以上段(33Km),现状水质状况Ⅱ一Ⅲ类,以农业用水和集镇饮用水为主,水质管理目标为Ⅱ一Ⅲ类。
(六)杭北干渠城关以下段(35.9Km),舒庐干渠(78.2Km)人工渠及其支渠、丰乐河舒城段、南港河、清水河以农业用水和渔业用水为主,水质管理目标为Ⅲ类。
二、城区水环境功能区划
县城水环境功能区具体划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
(一)杭埠河马河口段
规划控制范围内杭埠河上游水质较好,是县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具体控制如下:
1、杭埠河马河口大桥上游县自来水公司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Ⅱ类水质标准;
2、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Ⅱ类水质标准;
3、自二级保护区上界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作为准保护区,执行Ⅱ类水质标准。
(二)杭北干渠及其支渠城关段
杭北干渠及其支渠城关段规划主导功能为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渔业用水区,执行Ⅲ类水质标准。
三、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县城建设控制区范围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在其基础上再细划为二类A区、二类B区和缓冲带。其中二类A区空气环境质量按二级标准下限值要求;二类B区空气环境质量按二级标准上限值要求;缓冲带空气质量要求介于上述两者之间。
(一)二类A区:现有建成区范围内。
(二)缓冲带;在沿二类A区外围,建立宽度达300-500米的缓冲带。
(三)二类B区;除二类A区和缓冲带以外其他地区。
四、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一)城区各居民住宅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园、医院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为I类标准适用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二)城区各商贸街、农贸市场、文化娱乐广场、及其他商业区,以及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域,为II类标准适用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三)县工业园区、城东工业区、城西工业区以及业已形成的老工业厂区内为Ⅲ类标准适用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四)龙津大道、万佛路、梅河东路、七门堰路、三里河路城区主要交通干道两侧规定的区域为IV类标准适用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为昼间75分贝、夜间55分贝。
以上所指的昼间、夜间的时间划分为:昼间6时至22时,夜间22时至6时。
本区划方案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区划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