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投资人:秦加勇,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南港镇龙潭村。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3月1日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签订了《尾泥处置框架协议》,委托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处置尾砂。经调阅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料,2025年3月至5月期间,共计转运至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尾砂26810.68吨。尾砂认定为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合同未提及处置费用,双方也均未收取费用,后期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将其中部分尾砂入库存放烘干作为原料使用,其余均未采取环境防护措施露天堆放于厂区内,堆放面积共计约三亩,存在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环保举报受理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案件来源为信访举报;
2.秦加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调查人员的适格主体的身份;
3.王东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受调查人员的适格主体的身份;
4.2025年9月5日、10月16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将其中部分尾砂烘干作为原料使用,剩余尾砂部分入库存放,其余均露天堆放于厂区内,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及整改后的情况,检查笔录由秦加勇签字确认;
5.2025年9月1日、10月16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2025年3月1日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签订了《尾泥处置框架协议》,委托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处置尾砂。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将其中部分尾砂烘干作为原料使用,剩余尾砂部分入库存放,其余均露天堆放于厂区内,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笔录由秦加勇签字确认;
6.2025年9月4日、10月17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2025年3月1日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签订了《尾泥处置框架协议》,委托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处置尾砂。经调阅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料,2025年3月至5月期间,共计转运至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尾砂26810.68吨。处置合同为0元处置,双方均未收取费用无直接违法所得。后期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以及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露天堆放的尾砂认定为一般工业固废。笔录由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王东升签字确认;
7.由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南港尾砂运返费用明细》,证明露天堆放的尾砂由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运返公司处置,共计约80车,费用约8万元,其后期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事实;
8.《金鼎矿业50万吨/年尾砂固废属性鉴别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尾砂认定为一般工业固废;
9.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尾泥处置框架协议》复印件、《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一级)》复印件,证明企业的适格主体的身份和签订合同以及资质证明,2025年3月1日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签订了《尾泥处置框架协议》,委托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处置尾砂。处置合同为0元处置,双方均未收取费用无直接违法所得。;
10.《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舒环管[2018]63号)复印件,其中明确要求企业严禁原材料稻壳的露天堆放、生产及装卸。该案中企业将原材料尾砂露天堆放未做任何防护措施与该要求不符。
11.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尾泥处置框架协议》复印件。证明2025年3月1日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签订了《尾泥处置框架协议》,委托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处置尾砂,处置合同为0元处置,双方均未收取费用;
12.2025年安徽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内安徽省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转移台账复印件。证明2025年3月至5月期间,共计转运至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尾砂26810.68吨;
13.2025年9月2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2025年5月底开始,金鼎矿业联系皖NL2011车驾驶员刘友宏、皖N66931车驾驶员陆康友、皖N42942车驾驶员张勇运输尾砂,秦加勇现场指挥将尾砂堆放在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厂区内露天堆放。笔录由刘友宏、陆康友、张勇签字确认;
14.《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该处2025年9月2日至9月5日的现场状况,院内现场分别有占地约1亩和占地约2亩的两处共计3亩堆放面积的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15.《现场勘查示意图》,证明现场情况;
16.《六安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分布图》,证明该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厂的上述的“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六环(舒)罚告〔2025〕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任何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9-5的裁量结果,对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对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倍数:1+(法定最高罚款倍数:3-法定最低罚款倍数:1)×案件总分值: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26810.68)100吨以上:38%+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一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违法行为虽有个别投诉、举报、信访,但与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无关。)0%]×100000元=176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柒万陆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人:六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761801021000004591;开户银行:徽行六安梅山南路支行;汇款时请在支票用途栏中注明“09406-0946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