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六环(舒)罚〔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3-30 09:04 信息来源: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沈先宏

身份证号码:34242519##########住址:南港镇龙潭村龙桥组。

我局于202591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222日,沈先宏使用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作废公章(《江淮晨报》2024617日第A07版申明作废公章号码:3415230105040)与安徽科悦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为该公司处置生物质颗粒炉灰。自202513日开始到813日结束,使用车辆(欧曼侧翻货运车,车牌号:皖N36249)散装拉至舒城县南港镇公义村马路村民组沈先宏租赁的地块堆放,共查明运输炉灰共计76车,每车16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环保举报受理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案件来源为信访举报;

2.沈先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雷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秦加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调查人员适格主体的身份;

3.2025820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舒城县南港镇公义村马路村民组有堆放大量固体废物。检查笔录由沈先宏签字确认。

202595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舒城县南港镇公义村马路村民组有堆放的大量固体废物95日已经清理干净检查笔录由沈先宏签字确认。

4.2025912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黄色泥土堆西南侧,开挖面积约78平方,深2米坑洞,下方发现有黑色污泥状物质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后,由该案当事人沈先宏签字确认。

5.2025915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原露天堆放的科悦公司一般固废生物质燃料炉灰已经清理完毕。现场仍存有露天堆放黄色裸土未清理。执法人员安排挖掘机对该黄色裸土地块进行挖掘,挖出灰褐色不明泥土,在南港镇政府信访接待室对当事人沈先宏进行调查询问,不能说明其来源。由该案当事人沈先宏签字确认。

6.2025916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为防范环境风险,我局委托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填埋于舒城县南港镇公义村马路组的灰褐色泥土进行危废鉴定,现场对开挖后堆放的灰褐色物质采集T1T5S1S2共计7个采集样品,取样人顾金鑫,朱慧,当事人沈先宏全过程参与并签字确认。

7.2025820日、826《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沈先宏使用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作废公章于2025222日与安徽科悦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为该公司处置生物质颗粒炉灰。自202513日开始到813日结束,使用车辆散装拉至舒城县南港镇公义村马路村民组沈先宏租赁的地块堆放,共查明运输炉灰共计76车,每车16吨,并收取“一年炉渣处理费”2万元。820日笔录沈先宏拒绝签字,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字确认。826日笔录由沈先宏签字确认。

8.2025820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沈先宏使用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公章于2025222日与安徽科悦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为该公司处置生物质颗粒炉灰。自202513日开始到813日结束,共查明运输炉灰共计76车,并收取“一年炉渣处理费”2万元。笔录由安徽科悦新能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雷昆签字确认。

9.2025820日、821《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沈先宏持有的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公章和在2025222日与安徽科悦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上使用的公章2024617日已经作废。而且沈先宏在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无任何职务。笔录由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投资人秦加勇签字确认。

10.2025820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皖N36249欧曼侧翻货运车驾驶员鲁军自20252月底开始由雷坤联系其拉炉渣,沈先宏现场指挥将70余车,每车16吨左右生物质颗粒炉灰运至舒城县南港镇公义村马路村民组露天堆放。笔录由鲁军签字确认。

11.2025912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仍存有露天堆放黄色裸土未清理,执法人员安排挖掘机对该黄色裸土地块进行挖掘,挖出灰褐色不明泥土,沈先宏不能说明其来源。笔录由沈先宏签字确认。

12.2025125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沈先宏承认舒城县南港镇公义村马路村民组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是其私自干的,公司不知情,与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没有任何关系。笔录由该案当事人沈先宏签字确认。

13.2025125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舒城县南港镇公义村马路村民组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是是沈先宏个人所为,与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没有任何关系。笔录由秦加勇签字确认。

14.2025125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科悦新能源有限公司代沈先宏处置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共计转运炉渣12,转运车辆皖 N362498,司机:鲁俊,联系电话: 13856439702挖机和12 车费用共计 11300元。12 车炉渣转运到肥西县丰乐镇基华农作物加工厂临时暂存。暂存时间2025823日至20251115日暂存费用20000元炉渣最后处理给肥西县荣琴农业专业合作社做有机肥料处理费 8000 元整.共计费用39300元 。

15.安徽科悦新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徽农金电子回单》复印件、沈先宏签字加盖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公章(编号:3415230105040)与安徽科悦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附《炉灰出库记录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安徽科悦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签订协议由沈先宏处置生物质颗粒炉灰.202513日开始到813日结束,共查明运输炉灰共计76车,每车16吨左右。沈先宏收取2025年“一年炉渣处理费”2万元这一事实。

16.联科环境科技(安徽)有限公司舒城电子产业园表面处理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处置的生物质颗粒炉灰为一般工业固废。

17.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江淮晨报》2024617日第A07版(申明作废公章号码:3415230105040)、现使用公章(公章号码:3415230210424)、《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协议》复印件、《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各一份,证明沈先宏在与其公司没有关系且未在公司任职的情况下冒用舒城县宏炜碳化稻壳厂资质,使用作废公章与安徽科悦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处置生物质颗粒炉灰这一事实。

18.《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证明该处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和处理后的现场状况。

19.《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证明该处2025912日,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安排挖掘机对该黄色裸土地块进行挖掘,挖出灰褐色不明泥土。已开挖灰褐色不明泥土方量约5~10立方米,询问当事人沈先宏,不能说明其来源。2025916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情况上报分局,分局委托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开挖出的灰褐色不明泥土现场采样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的现场状况。

20.《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现场情况。

21.20251212日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宁苏环院司鉴所[2025]环污鉴字第25号),鉴定意见为:舒城县南港镇公义村马路村民组开挖出的灰褐色不明填埋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22.《六安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分布图》,证明该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2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9-5的裁量结果,对沈先宏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对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倍数:1+(法定最高罚款倍数:3-法定最低罚款倍数:1)×案件总分值: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76车×16=1216吨)100 吨以上:38%+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一次0%+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 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 响(违法行为虽有个别投诉、举报、信访,但与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无关。)0%] × 100000=176000元。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拾柒万陆千元

2. 没收非法得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人:六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761801021000004591;开户银行:徽行六安南山新区支行,汇款时请在支票用途栏中注明“094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63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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