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8号)和《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舒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统计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
(二)起草有关统计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开展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受理、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负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投入产出调查和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核算全县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四)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县情县力普查和抽样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交通运输服务业、仓储业、邮政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财政、金融、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文化产业和企业创新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七)组织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指导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对全县国民经济运行、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监测、统计预警和统计分析;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十)组织实施乡镇经济发展综合考核。
(十一)开展统计教育,协助办理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管理局机关工作,处理机关日常事务,承担综合性材料(报告、计划、总结)的起草,负责机关文书处理、档案、保密、信访、财务、国有资产、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编报、对外宣传和协调联络工作;负责局机关计算机及网络维护及管理,承担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县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服务工作。
(二)综合统计股
监测全县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并提出咨询建议;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县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组织全县投入产出调查和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负责综合性统计数据发布及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财政、金融、税务、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民政、司法等部门统计;负责组织实施人口、劳动力、劳动工资等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单位进行统计执法,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三)工业交通统计股
组织实施工业、交通运输、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科技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相关统计分析;归口管理邮政、电信、地质勘探、供电、环保、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统计;负责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的统计基础工作,做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房地产企业统计资料的审查把关工作。
(四)农村统计股
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含林、牧、渔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农业和农经济调查统计数据,负责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相关统计分析;负责做好统计基础工作,归口管理农业企业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统计改革和农村经济调查工作;负责农调经费发放的督促、检查工作。
(五)服务业统计股
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全县批零住餐业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和旅游等统计数据;组织实施文化体育产业、旅游产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做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统计资料的审核把关工作;负责对服务业、批零住餐业、文化产业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相关统计分析。
第五条 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统计师1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施行。
负责人:潘春生
电话:0564-8621254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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