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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7 00:00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各市统计局,广德、宿松县统计局:

   现将《安徽省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统计局

    2015年8月 24日

     

    安徽省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统计纪律,保障统计数据质量,防止统计数据弄虚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乡镇(街道)承担统计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统计机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管委会承担统计工作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数据质量责任,是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统计数据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对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关领导及主管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应坚持有法必依、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统计数据质量的责任部门,对数据质量负总责。直接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专业负责人和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上级统计机构对下级统计机构在统计数据质量方面监督检查不力,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负失察责任。

    第七条  直接面向辖区内调查对象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的机构(称为统计直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质量方面的主要职责:及时更新辖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向调查对象全面布置调查任务,搜集、审核并按时上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和资料,指导被调查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督促调查对象依法统计,依法移送或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八条  直接面向下级统计机构组织开展统计工作的机构(称为统计监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质量方面的主要职责:管理和维护辖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向下级统计机构全面布置调查任务,审核、验收并按时上报下级统计机构或调查对象上报的各项统计数据和资料,科学、规范评估综合统计数据,督促下级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统计,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九条  统计直管和监管机构应建立联网直报单位监控制度。统计直管机构必须定期对辖区联网直报单位开展业务指导,开展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检查;统计监管机构必须定期对辖区联网直报单位的统计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开展抽查。

    第三章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种类

    第十条  在统计巡查、检查、核查及统计执法中发现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按照主观过错程度和情节轻重,追究一般问题责任、较大问题责任和重大问题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一般问题责任:

    (一)名录库企业临时代码使用率高于10%的或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月度入库审核通过率低于70%的;

    (二)达到联网直报企业标准、同时达到大中型标准的企业未及时入库的;

    (三)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未依照《统计法》以及相关规定做出处理的;

    (四)被检查对象中10%以上30%以下的被调查单位未健全原始记录或30%以上50%以下的被调查单位未建立统计台账的;

    (五)联网直报的企业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50%以下的;

    (六)被检查对象单项统计指标汇总差错数额占实际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

    (七)由统计机构负责调查汇总或核算的指标,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核评估,或经普查、抽样调查等核实后,总量指标差错数额占实际数额3%以上5%以下的,或增幅与实际相差2个百分点以上3个百分点以下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较大问题责任:

    (一)名录库企业临时代码使用率高于20%的或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月度入库审核通过率低于50%的;

    (二)被检查对象中30%以上的被调查单位未健全原始记录或50%以上的被调查单位未建立统计台账的;

    (三)未向调查对象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导致统计调查对象不能按时上报统计资料的;

    (四)联网直报的企业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100%以下的;

    (五)被检查对象单项统计指标汇总差错数额占实际数额20%以上30%以下的;

    (六)由统计机构负责调查汇总或核算的指标,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核评估,或经普查、抽样调查等核实后,总量指标差错数额占实际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或增幅与实际相差3个百分点以上5个百分点以下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重大问题责任:

    (一)联网直报的企业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100%以上的;

    (二)被检查对象单项统计指标汇总差错数额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

    (三)由统计机构负责调查汇总或核算的主要指标,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核评估,或经普查以及抽样调查等核实后,总量指标差错数额占实际数额10%以上的,或增幅与实际相差5个百分点以上的;

    (四)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进行审核或未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五)参与篡改、编造数据,强令、指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

    (六)编造虚假调查对象,或以停产、倒闭、搬迁等调查对象名义报送虚假数据的;

    (七)设置相关奖励政策,引导调查对象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第四章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方法

    第十四条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实行层层追究。发生一般问题、较大问题和重大问题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问题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较大问题同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统计巡查、检查、核查及统计执法中发现的大中型企业差错问题或被检查对象单项统计指标汇总差错问题,从严追责。

    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问题,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分管领导书面检查。

    有本办法第十一条(五)、(六)项行为之一的,追究各级统计机构失察责任。对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发生较大问题,视情节轻重,责令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或对其通报批评,对分管领导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影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主要领导书面检查。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二)、(四)、(五)项行为之一的,追究各级统计机构失察责任。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负有失察责任的各级统计机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当年评先资格,对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并视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诫勉。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问题,有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取消直接责任人和部门的评先资格,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并责成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作出公开检查,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影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主要领导作出公开检查。

    有本办法第十三条(四)、(五)、(六)、(七)项行为之一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直接责任人当年为不合格等次,并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视责任相关程度,给予直接责任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等其他相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

    发生重大问题,追究各级统计机构失察责任。取消负有失察责任的各级统计机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当年评先资格;直接责任人作出公开检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作出检查,并视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五章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主体,负责核实检查中发现的、受理举报的或移送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初步认定责任追究种类,提出处理意见,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上级统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下级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实施工作,并对出现的有错不纠、纠错不力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对下级统计机构发生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可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经认定应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及时移送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该责任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同级统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在1个月内作出。责任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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