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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舒城县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2 08:49 信息来源:舒城县统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舒城县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通知

 

 

室、普查中心

现将《舒城县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15日





舒城县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根据《六安市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特指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一种内部层级监督,是指本部门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经济处罚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做出决定的;

(三)对社会影响较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情况复杂的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其他应当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重大执法决定的。

第五条  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尚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前,法制机构应该对案件调查报告、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说明、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文稿)、案件卷宗、履行听证程序的听证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法制机构收到案件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案件承办机构及时补充。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对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自由裁量权案件,严格依照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提交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八)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案件承办机构。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案件承办机构。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党组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交由案件承办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机构、法制机构不按本制度进行审核,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案件承办机构、法制机构相关人员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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