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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01 09:15 信息来源:粮食储备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六政办〔201745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主体为决策承办部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工作应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依据。主要包括决策方案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有关技术依据等;

(二)决策过程。重大行政决策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情况、应当进行的听证、专家论证或者社会风险评估情况等;

(三)决策结果。经集体研究同意的重大事项实施方案、决定及批准执行的文件等;

(四)决策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后的工作落实情况、执行后评估效果等;

(五)决策解读。对专业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进行全面详细的解读;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渠道和方式主要包括政务公开栏、政府信息公开栏、新闻媒体等。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内容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第六条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及时主动在规定范围内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决策承办单位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公开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决策事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中心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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