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阳光、透明、开放、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政务公开水平,赢得社会支持,树立政府形象,提高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政府开放日”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第三条 开放对象为在本地工作、生活、学习,关心经济社会发展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引进人才、创业者、职工代表、社区工作者,网民代表,各行各业先进人物代表。
第四条 开放场所主要场所是中心办公场所。具体场所根据需要进行安排。
第五条 开放日活动内容一般包括:
畅通沟通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基层群众关切,注重答疑解惑和整改落实,促进服务效率和政务公开水平提升。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