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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汤英松:《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负责人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05 18:03 信息来源:粮食储备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今年1月1日起,以国家发改委第53号令印发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正式施行,同步废止以国家有关部门文件形式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以及《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国粮检〔2005〕32号),这标志着粮食流通执法流程实现了由规范性文件到部门规章的转变,更加凸显了程序正当的重要性,为明晰执法职权、提高执法监管能力、规范文明执法、严肃法律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    

首先,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背景和目的。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了重大修订,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发生了重大变化,粮食流通执法权责加大,执法行为更趋规范严格,需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和立案制度,完善立案标准,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机构改革后,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机构设置、职能职责、执法手段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承担起中央储备监管职责,中央储备粮和其他中央事权粮食行政执法主体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从规章层阶加以规范,以适应粮食流通行政执法需要。

出台《办法》的目的,是要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明晰各级各有关单位在中央储备粮和其他中央事权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厘清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职责。特别是,进一步明确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应当立案事项,增加查封扣押、立案调查、责任追究等程序要求,进一步压实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并为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更强可操作性。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包括总则、管辖、立案调查、查封扣押、行政处罚决定、责任追究、附则等,共七章49条。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执法要求,执法职权等内容。第二章“管辖”部分。主要包括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划分,以及中央政府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监管及行政执法职责划分等内容。其中特别明确了,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实行分级负责制;行政执法涉及政策性粮食的,应当结合粮食权属及性质开展;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垂管局,监管辖区内除中央政府储备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及其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监管辖区内地方政府储备粮,以及社会粮食流通情况。第三章“立案调查”部分。主要包括应当立案的情形,以及调查取证、证据收集、鉴定检测、结果审核等内容。特别是明确了粮食经营者应当立案调查的14种情形;以及粮食经营者在政策性粮食业务中应当立案调查的11种情形。这也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定粮食经营者是否违法违规的重要依据。第四章“查封、扣押”部分。主要包括查封扣押禁止性规定、程序、保管责任、时限、解除情形等内容。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部分。主要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三个方面,分别明确了适用范围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具体流程。第六章“责任追究”部分。主要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等内容。第七章是“附则”部分。

作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我们行政执法权,也明确了执法范围和边界,必须认真学习、准备把握,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到位。一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强烈的使命担当,深刻学习领会,切实增强依法管粮、依法治粮意识。二要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始终坚持尊崇法治、掌握法律、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政策宣传。三要营造法治环境,扎实开展法治宣传,加快形成政府依法公正监管、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社会公众积极有效监督的良好氛围。四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涉粮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有效施行。(解读单位:舒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解读人:汤英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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