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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汤英松:《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负责人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21 10:02 信息来源:粮食储备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2023年10月16日,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皖粮执法联规〔2023〕1号)。现就《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出台背景、政策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2月,国务院出台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2022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2〕7号)。原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施细则(暂行)》(皖粮检联〔2014〕75号)相关内容与《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不衔接。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近年来出台粮食政策法规,推进我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我局对原评价细则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层面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2〕7号)。

2.省级层面政策文件。《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政办〔2015〕52号)、《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市监发〔2018〕15 号)。

3.全省粮食系统规范性文件。《安徽省粮食经营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规定(试行)》(皖粮检联〔2017〕79号)、《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等制度规定,同时吸收借鉴其他省份加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的经验做法。

三、修订过程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际,在原《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施细则(暂行)》的基础上,拟定《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合法性审查后,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皖粮执法联规〔2023〕1号)。

四、主要修订内容

《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共十六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修改名称。将原《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施细则(暂行)》修改为《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实现与国家、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相一致。机构改革后,粮食和工商管理等行政部门名称、职责都有了新变化,对此进行了相应调整。二是调整评价范围。根据《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之规定,将信用等级评价的范围调整为粮食企业。三是调整信用评价等级。将原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等级的A、B、C、D四级,调整为粮食企业信用等级的A、B、C三级,实现与国家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衔接。四是增加一票否决条款。第六条明确规定五种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C级一票否决情形,强化对粮食企业的信用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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