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办〔2018〕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舒城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 各乡镇粮食应急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 市场监测
3.2 突发粮食事件级别
3.3 预警
3.4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新闻报道
4.3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交通运输保障
5.3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5.4 应急粮油的资金和费用
5.5 通信保障
5.6 培训演练
5.7 监督检查
6 后期处置
6.1 事后处理
6.2 奖励
6.3 处罚
7 附 则
7.1 应急机构联系方式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突发粮食事件,保障粮食供给,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得力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联系粮食工作副主任及县粮食局局长担任。对于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粮食事件,总指挥分别由县长、常务副县长担任,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审计局、县粮食局、县市场监管局、农发行舒城支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1.2 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县政府决定;
(2)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判断突发粮食事件的事态,提请县政府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
(3)指挥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粮食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
(5)根据需要,向县政府或者外县以及其他方面请求支援和帮助;
(6)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讨论研究粮食应急供应有关事项;
(7)研究、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和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粮食局: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组织粮源和供应工作,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粮油市场管理;负责粮食市场监测和粮油信息的报告;负责向县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
(2)县发改委(物价局):协助做好粮食应急供应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做好预警预报工作;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它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3)县经信委: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粮食加工重点企业的应急用电。
(4)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落实实施粮食应急所需采购贷款等有关费用。
(5)农发行舒城支行:负责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供给。
(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负责监测粮油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7)县交通局:负责安排调度运粮车辆及船只,保证粮食应急供应运输的需要。
(8)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 件和社会骚乱,建立紧急状态下的粮油运输绿色通道。
(9)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体的救助工作。
(10)县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11)县农委: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和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生产,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2.1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县政府办联系粮食工作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县粮食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监测市场行情,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建议;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承担突发粮食事件具体应急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各乡镇粮食应急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 市场监测
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负责了解和掌握市场粮油信息,切实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工作,做好相关数据、资料的汇总工作。正常情况下,县粮食局、县物价局、县市场监管局做好粮油价格信息的测报工作;特殊情况下,建立粮油信息快报和日报制度,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2 突发粮食事件级别
根据突发粮食事件的严重性和紧张程度,突发粮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3.2.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包括我省(含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出我省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2.2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全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如粮食短缺持续10天以上、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或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等情况,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2.3 Ⅲ级(较重)突发事件
(1)全市辖区内3个以上县区发生Ⅳ级突发事件。
(2)全市辖区内3个以上县区出现较大面积粮食脱销、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
3.2.4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1)全县范围内一周内主要粮食价格非正常上涨幅度超过30%,并发生群众集中大量购买现象。
(2)全县范围内出现粮食脱销、抢购现象,并有蔓延趋势。
3.3 预警
3.3.1 报警、接警和处警。各监测点负责监控市场粮价,县粮食局和县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分析各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统计资料。当市场粮价出现大幅度波动,应当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接警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对警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3.3.2 先期预防措施。建立市场动态随时上报和市场价格日报制度;暂停储备粮轮换销售;掌握库存情况,控制部分周转库存。
3.4 应急报告
3.4.1 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如发生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态,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工作措施。
4.1.1 对应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启动应急供应系统。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粮食市场价格和供需动态,引导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备足粮源,做好储备粮加工、运输、销售的准备工作。
(1)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指定粮油加工企业为应急时期的定点粮油加工企业。加工后的成品粮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并通过指定的军粮供应站、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及粮油零售企业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2)优先做好学校和困难群体的粮食供应工作。
(3)立即组织当地粮食企业筹措粮源,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工作。
(4)县粮食局和县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分析出现突发粮食事件原因,预测粮食价格走向。
(5)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1.2 对应Ⅲ级(较重)突发事件,除采取Ⅳ级应急措施外,还应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加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必要时启动粮食价格半日报制度。
(2)动员粮食企业加快外采粮源,增加外采数量,平抑市场粮价。
(3)动用县级储备粮供应市场,必要时可申请动用上级储备粮。
4.1.3 对应Ⅱ级(重大)突发事件,除采取Ⅲ级应急措施外,还应实施价格干预。由县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粮食局等部门研究提出价格干预等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县政府协调有关粮食产区,组织粮食购入,统一安排供应。
4.1.4 对应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组织粮食应急供应。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实行居民定量供应和临时市场管制。
4.2 新闻报道
宣传部门必须遵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粮食政策、应急措施以及粮食市场供需情况。新闻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新闻发布机构负责。
4.3 应急终止
当市场粮价平稳、粮源供应充足,群众情绪平稳、社会秩序安定时,县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县政府决定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并向市政府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应向市政府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 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5.1.2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供应粮食的运输工作在用粮和售粮企业自身无力解决的情况下,由县交通局负责安排调度运粮车辆及船只,县公安局负责建立严重预警状态下的粮油运输绿色通道,确保运输畅通。
5.3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5.3.1 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管理,对借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制假售假及停业拒售等扰乱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5.3.2 县公安局要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5.4 应急粮油的资金和费用
5.4.1 应急粮油资金由舒城县城关省级粮食储备库在农发行舒城支行贷款并负责采购,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供应。
5.4.2 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用粮方负责落实。必要时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全县粮食应急供应。
5.4.3 应急情况下的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核补。在应急状态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贴办法。
5.5 通信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 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6 培训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业务熟练、训练有素,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队伍。
5.7 监督检查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预案相关规定,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6 后期处置
6.1 事后处理
6.1.1 预案实施后,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6.1.2 为保证县级储备粮安全,县粮食局要在6个月的时间内,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县级储备粮。县财政局要及时保障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价差资金供给到位。
6.1.3 县审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进行审计。
6.2 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6.2.1 完成粮食应急供应任务出色的;
6.2.2 对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6.2.3 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6.2.4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3 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1 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6.3.2 没有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6.3.3 违抗县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阻碍、干扰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的;
6.3.4 贪污、挪用粮食应急供应经费或者盗窃粮食应急供应物资的;
6.3.5 在粮食应急供应期间有关人员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6.3.6 对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 则
7.1 应急机构联系方式
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64—8621451。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文发之日起施行,原《舒城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舒政办秘〔2016〕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