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行政中介服务清单(规范)(2025本)
| 舒城县县级行政中介服务清单(规范)(2025本) |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规范内容 | 备注 |
| 一、县发改委(县粮食物资局、县公管局、国动办) | ||||||
| 1 | 县发改委(县粮食物资局、县公管局、国动办)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检测 | 1.《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4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厂前,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印制产品合格证。出场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维护保修制度。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组织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要件。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设备质量检验机构是否依据人民防空相关标准开展检验,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问题线索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 国家测绘地信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附件第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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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县发改委(县粮食物资局、县公管局、国动办)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第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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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县发改委(县粮食物资局、县公管局、国动办)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第十二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不具备报告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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