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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5 08:37 信息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各市、县(区)财政局、体育局:

为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全省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参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069号),结合全省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制定了《安徽省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全省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全省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资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按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省级统筹、分级管理、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共同管理,各市、县级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全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和决算编制、审核下达预算、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和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省体育局负责参与制定全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和决算编制、拨付下达资金、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和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申报和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监督项目完成情况等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丰富体育供给,推动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加快体育强省建设。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建设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及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对社会开放;

(二)支持建设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

(三)支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服务;

(四)支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五)支持举办或承办各类型体育赛事;

(六)支持备战、举办和参加国际、全国、全省等各级综合性运动会;

(七)支持改善优秀运动队和青少年体育训练、比赛条件;

(八)支持运动员职业置换、培训、赛事奖励等保障支出;

(九)支持体育产业和促进体育消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建设运营体育场地设施、开展体育培训、健身服务等;

(十)经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体育事业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债券等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分为省本级支出和省对下转移支付两部分。省本级支出预算,纳入省体育局部门预算管理;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省对下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分为体育强省建设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市县分成资金两部分。

第十五条 体育强省建设资金按体育强市考核相关业务因素、绩效因素和重点支持项目进行分配。业务因素指标主要包括群众体育因素、竞技体育因素、青少年体育因素、体育产业因素、体育设施因素。其中:群众体育因素、竞技体育因素、青少年体育因素权重各占20%,体育产业因素、体育设施因素权重各占15%,绩效因素权重占10%

体育强省建设资金因素法分配资金计算公式为:

分配某市资金=某市六项考核因素总分/全省考核总分×因素法补助资金总额

重点支持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主要支持全省体育事业整体布局任务和核心工作相关的重大体育设施建设、重大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开展,原则上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

第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库,实施项目库动态管理。体育强省建设资金安排的重点支持项目原则上应为已评审并纳入项目库的项目。

第十七条 省体育局根据体育事业重点工作和任务开展项目审核和因素测算工作,按程序提出体育强省建设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第十八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按全省体育彩票销售额的规定比例提取。市县分成资金根据省和市县体育彩票公益金分成比例确定,分成比例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提出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参照当年本地体育彩票销售额、彩票销售政策变化影响等,测算下一年度体育彩票销售额,结合分成比例编制下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市县分成资金收入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按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省对下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每年度清算一次。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30日内将预算细化分解,同时各市级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区域内的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抄送省体育局。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分工协作,做好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报送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对各地报送的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向市、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当年专项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单独设置明细账目,详细记录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支出范围及开支标准列支。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建设和购置的设施、设备等,应当设置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涉及服务类项目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采取社会化购买原则。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资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等。各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每年4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情况报省体育局汇总后,送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和部门评价。各级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

省体育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抽查各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市县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补助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省体育局负责制定支持体育产业和促进体育消费具体细则。各地财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安徽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171213号)、《安徽省体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710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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