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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2 10:39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20186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奖励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16   

 

舒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舒城县委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舒发〔201711号)规定,为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推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

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

第三条  奖励资金使用原则

奖励资金使用遵循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优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重点支持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规划修编、旅游推介、人才培训、资源保护、民俗旅游、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等实行事前申报审批予以支持;对旅游商品研发、旅游扶贫、品牌争创、旅行社招徕游客等实行事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奖励。奖励及补助政策经县旅游、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第四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四星、五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优秀旅游乡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成功创建为安徽省乡村旅游示范村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评定为省级5A诚信旅游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评定为3A2A1A的旅游厕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二)对A级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等旅游企业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就业岗位连续达半年以上的,每提供一个岗位,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旅游扶贫重点村完成八个一工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进入全国百强、全省前五十名的县内各类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招徕县外游客到舒城年达5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超出5000人次部分给予3/人次奖励。组织境外旅游者以洲际包机(非定期航线航班)形式来舒城县旅游,在县内停留时间达12天(含)以上,每架次达100人(含)以上,奖励8万元/架次,200人(含)以上奖励,15万元/架次。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旅游包机,在县内停留时间达12天(含)以上,每架次达100人(含)以上,奖励5万元/架次;每架次达200人(含)以上,奖励10万元/架次。组织国内旅游者以包机形式来舒城县旅游,在县内停留时间达12天(含)以上,每架次达100人(含)以上,奖励3万元/架次,每架次达200人(含)以上,奖励5万元/架次。组织境内外旅游者以火车专列形式来舒城县旅游,在县内停留时间达12天(含)以上,每趟专列300人(含)以上,奖励3万元/趟,每趟专列500人(含)以上奖励5万元/趟。一次性组织境内外旅游者,停留时间累计达12天(含)的,500人(含)以上奖励1万元,800人(含)以上奖励2万元(以上人数均以实际购买门票数为准)。

(四)对县内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县内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在国家、省、市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五)鼓励旅游商品研发。对在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得国家金奖、银奖(省级金奖)、铜奖(省级银奖)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对获得安徽旅游商品生产示范企业安徽知名旅游商品荣誉称号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获得舒城县诚信旅游购物商店荣誉称号的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六)对新建床位100个以上的经济型品牌连锁酒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评定为金叶级和银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

奖励资金每年申请一次,并实行预申报制度。

(一)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四星、五星级农家乐,3A2A1A旅游厕所、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省级优秀旅游乡镇、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省级5A诚信旅游企业以及进入全“百强”、全省前五十名的县内各类旅行社等奖励,以认定、批复文件为准。

(二)对旅游企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就业岗位的,以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凭证为准;对旅游扶贫重点村完成八个一工程的,以通过验收为准。

(三)旅游包机、专列、团队等奖励,要在该团合同签订之后旅游团未来之前向县旅游局及时报送旅游团相关资料信息(旅游合同、行程单、人员名单等),由县旅游局抽调相关人员对组团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抽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由旅游企业于每年1031日前将相关材料(每个团队的相关信息、团队票复印件或景区实际购票有效证明、住宿发票复印件、与宾馆签订的大团队住宿合同等)汇集成册(A4纸规格),分正、副本一式三册盖章后,向县旅游局申报,经审核后,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对达到申请奖励资金条件但没有履行预申请程序的,取消该组团的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四)对县内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凭导游证、劳动合同等兑现奖励。对在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奖励,凭获奖证书或奖励文件兑现奖励。

(五)对旅游商品研发,在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奖,获得旅游商品设计大赛,获得安徽旅游商品生产示范企业安徽知名旅游商品荣誉称号的生产企业,获得舒城县诚信旅游购物商店荣誉称号等奖励,凭获奖证书或奖励文件兑现奖励。

(六)对经济型品牌连锁酒店的奖励,经申报、现场认定后兑现。对评定为金叶级和银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以认定、批复文件为准。

第六条  奖励对象应按照诚实守信、及时申请的原则,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将收回奖励资金,禁止其五年内申报此项奖励并取消当年度所有涉旅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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