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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机构简介

发布时间:2024-01-23 15:32 信息来源:旅游事业发展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8号)和《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舒发〔2019〕6号和县编委《关于舒城县机构改革中涉及的事业单位调整设置的通知》(舒编办〔2019〕26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是隶属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管理的事业单位,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全县旅游业发展,参与拟订全县旅游业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指导全县旅游工作。

(二)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落实旅游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加快旅游产业发展。

(三)参与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智慧旅游、旅游集散(咨询)中心的建设与维护,指导旅游交通指示标识设置及维护。

(四)配合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参与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参与推进乡村旅游发展、旅游商品及纪念品研发等工作。

(五)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制订开拓旅游客源市场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配合落实旅游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人才规划,组织全县旅游行业培训工作。

(七)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分配使用旅游发展资金,分析全县旅游经济运行,为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提供相关资料;协调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单位财务等工作,负责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市场推广股

拟定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整体形象的打造以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负责旅游产品市场营销,开拓旅游市场,组织协调大型旅游营销活动,指导旅游整体形象和重要旅游产品对外宣传推广工作,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联络驻外旅游机构,开展旅游市场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全县旅游精神文明和诚信体系建设,落实旅游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参与拟定旅游行业人才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规划发展股

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发展规划;负责旅游改革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担全县旅游发展政策拟定和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负责旅游产业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宣传贯彻,承担全县旅游资源普查,参与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负责各类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申报;承担引导休闲度假和旅游业社会投资;承担指导旅游交通指示标识设置及维护工作;承担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协调指导乡村旅游、红色旅游、旅游商品及纪念品研发及全域旅游相关品牌创建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舒城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机关事业编制1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3名。

第六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舒城县城关镇春秋北路1号综合办公楼二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564-8629690

邮编:231300

邮箱:ahsclvy@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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