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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11 10:11 信息来源:舒城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加强县旅游中心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中心机关各股室以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相关机密的;

5、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股室(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政务公开工作,做好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凡出现前述政务公开五种违纪情形时,应在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分管领导和局党组研究审定。

六、被追究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法制部门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七、本制度由县旅游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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