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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时间:2025-02-13 14:57 信息来源:舒城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舒城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为“公开”和“不予公开”;公开类别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部分公开、全部公开)”;公开方式包括网站、报刊、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形式。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五、舒城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办公室对各股室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股室重新办理。

    六、舒城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七、本制度由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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