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股室(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政务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
具体考核: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股室(中心)给予通报表扬;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股室(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