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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扶贫开发局政务公开十二项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30 00:00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明确一位单位领导分管,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六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拟定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查、分管领导批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七条 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送县保密局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制度

为确保政府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文件,以及以单位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等,均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第二条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单位负责解读。在报送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政府规章、重要政策的请示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一经县政府审定,起草单位要抓紧编写解读材料,按时发布。

第三条  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人同志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解读等。要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门户网站、政务微信、微博等进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鼓励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四条  县法制局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相关部门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县政府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舆情回应制度

为加强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的事前舆情风险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网宣办负责和对涉及本县的网络舆情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通过实时巡查的方式随时掌握舆情动态,与舆情涉及到的具体办事人员沟通,及时进行回复,并要求办事人员要严格按照回复的内容处理舆情涉及到工作。

第二条 县网络舆情分析研判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对涉检网络舆情进行汇总、登记和总结,通过跟踪分析和研判,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走向、舆论热点和媒体关注焦点,并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提出处置意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三条  按照涉检网络舆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涉检网络舆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警机制,做到及早发现舆情危机苗头,及早对可能产生的现实危机的走向、规模进行判断,及早通知各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

第四条  坚持以积极回应、主动引导为主的处置原则,在第一时间将涉检网络舆情上报后,快速建立起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稳定、顺畅、高效的联动机制,适时、规范地发布权威信息,掌握权威信息发布的主导权,并最大程度地争取媒体的认同和支持,采用积极的方式应对和化解网络舆情危机。

第五条  县有关部门在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反思,形成书面报告和建议,建立起有效的舆情处置评估机制。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网宣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县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确保我县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二条  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三条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大事故信息、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县政务公开办协调解决。
  3)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4)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六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县政务公开办。
   第七条  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本县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制度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县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包括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从事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都要点按照要求定期做好信息公开统计工作。

第二条  县政务公开办负责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组织、指导和协调统计工作,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明确统计工作任务、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第三条  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上级驻舒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县政务公开办报送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上月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分析说明》,在报送纸质文档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四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1份文件记为1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1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1份报告记为1条信息,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公报、年鉴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1条信息。

(三)1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可按公开形式不同分别进行统计。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主要承办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乡镇(开发区)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其他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年度报告,县政务公开办负责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在每年315日前,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县政务公开办审核。各乡镇(开发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在舒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社会评议制度

为了保障全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县效能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各乡镇(开发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组织进行政府信息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政府是否设置信息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公告;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做出恰当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评议结果向全县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热情认真地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

第七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舒城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1、负责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2、领导重视程度;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6、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7、制度建设情况;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05648677201),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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