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出差人员正常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秉着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依据《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字〔2014〕255号),制定本制度。
一、因公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局机关科室、监察支队负责人及局领导干部因公出差须经局长审批,科室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经分管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二、出差发生的住宿、交通等费用支出原则上以公务卡结算。出差原则上不予借款,确需借款的,经分管财务局长签批同意后方可借款。
三、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方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具体标准参照财行字〔2014〕255号文件)。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费用报销,必须有文件或通知为附件,电话、口头通知应有分管领导签批为附件。
五、工作人员到六安市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限额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派车的,不再补助交通费。
六、工作人员到市行政区域外出差,伙食补助以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并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具体标准见附件)。
七、六安行政区域内出差差旅费补助(含伙食补助、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发。本市金安、裕安每人每天40元,其他县区每人每天60元。
八、实行行政区域外伙食补助和行政区域内差旅费补助包干办法后,出差人员餐饮费不予报销。
九、出差人员应对差旅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按财务规定粘贴整齐、填写清楚。凡票据不齐全者,不予报销。
十、未尽事宜,请参照市财政局财行字〔2014〕255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工作制度自2014年7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