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学规范佩戴口罩的指引

发布时间:2021-02-04 09:09 信息来源:舒城县应急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一、以下人员或情形必须佩戴口罩

(一)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及其接触人员。

(二)医疗机构就诊、探视或陪护人员。

(三)入境人员异地隔离期满回返宿健康管理期间。

(四)定点隔离酒店服务人员、保安、清洁人员及为隔离人员提供服务的司机等。

(五)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现场采样、流调、消杀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六)水产品、冷冻食品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场所工作人员及顾客。

(七)养老院、福利院、监狱、看守所和精神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

(八)铁路、公路、水路客运、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场所和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及乘客。

(九)外卖及快递员、邮政投递员。

(十)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及饭店、酒店、食堂、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人员。

(十一)银行、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及各类办事大厅等场所工作人员和进入人员。

(十二)药店、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艺厅、网吧、卡拉OK、健身馆、歌舞厅等密闭场所工作人员及顾客。

 

(十三)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等校园内值守人员、清洁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及幼儿园老师。

(十四)参加在密闭空间举办的会议、培训、比赛等活动的工作人员。

(十五)其他通风不良(如箱式电梯)或人员密集场所(如旅游景区售票处、出入口等人群聚集场所)活动的人员及按照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人员。

二、以下情形可不佩戴口罩

(一)骑车、自驾车时。

(二)在保持良好通风条件下,与同办公室人员共同工作时(间距1米以上)。

(三)空旷场地行走、散步、跑步等休闲锻炼活动时。

(四)非群体性、非接触性室内外体育活动时。

(五)在街道、广场、绿地、公园、农田、建筑工地等室外无人员聚集的空旷区域活动时。

三、佩戴口罩注意事项

(一)注意卫生,佩戴前、脱除后应做好手部卫生。

(二)佩戴口罩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用双手调整鼻夹使之贴合面部。

(三)佩戴过程中避免用手触摸口罩内外侧,应通过摘取两端线绳脱去口罩。

(四)如佩戴口罩感觉胸闷、气短等不适时,应立即前往户外开放场所,摘除口罩。

(五)应配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不建议使用布制口罩、面纱口罩和海绵口罩。感染者或发热咳嗽人员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六)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均为限时使用,一般不超过4小时。儿童不建议佩戴成人用口罩,正常情况下3岁以下婴幼儿,不戴口罩。口罩未完全遮住口鼻或未贴合面部会影响防护效果。

(七)建议随身携带口罩,以便在人员聚集或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使用。备用口罩建议存放在原包装袋,如非独立包装可存放在一次性使用食品袋中,并确保其不变形。

(八)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进行处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或其他可疑污染的废弃口罩,需单独存放,并按有害垃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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