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司法审〔2021〕6号
关于《舒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5个预案的审查意见
县人民政府:
我局收到县应急局送审的《舒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舒城县地震应急预案》、《舒城县防台风应急预案》、《舒城县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舒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5个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出具审查意见如下:
一、对《舒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审查意见:
(一)制定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旱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根据《中共舒城县委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舒发〔2019〕6号),水旱灾害防治已划归县应急管理局,因此《应急预案》由县应急局起草修订,县人民政府审定,制定主体适格。
(二)决策权限
为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对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汛(旱)前准备、监测预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属于决策权限范围。
(三)法律依据
《应急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现行有效,且《应急预案》不存在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决策程序
1.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9〕31号)第一大部分“强化审核工作措施”第(六)小点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应急预案》提交合法性审查前,已经集体讨论,存在程序倒置情况。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第二大部分“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中的“(四)认真评估论证”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应急预案》作为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五)决策内容
《应急预案》内容方面,我局暂无意见。
二、对《舒城县地震应急预案》的审查意见如下:
(一)制定主体
根据《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同时根据《中共舒城县委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舒发〔2019〕6号),震灾应急救援相关职责已划归县应急管理局,因此《应急预案》由县应急局起草修订,县人民政府审定,制定主体适格。
(二)决策权限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科学统一、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应急预案》根据上级防震减灾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对总则、组织体系、响应机制、监测报告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属于决策权限范围。
(三)法律依据
《应急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现行有效,且《应急预案》不存在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决策程序
1.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9〕31号)第一大部分“强化审核工作措施”第(六)小点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应急预案》提交合法性审查前,已经集体讨论,存在程序倒置情况。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第二大部分“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中的“(四)认真评估论证”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应急预案》作为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五)决策内容
《应急预案》内容方面,我局暂无意见。
三、对《舒城县防台风应急预案》、《舒城县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舒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舒城县防台风应急预案》、《舒城县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舒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主体适格,制定依据充分,决策权限合法,决策内容方面,我局没有修改意见,但上述3个预案与前述《舒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舒城县地震应急预案》存在同样的问题,即在决策程序方面存在程序倒置且没有经过专家论证两项问题。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