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2013〕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舒城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6日
舒城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六政〔2012〕46号)、《六安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六政办〔2008〕73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2〕5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和县各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驻舒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应予“一票否决”情形的,依据本办法予以“一票否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是指出现国家、省、市和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安全生产责任地区和单位年度内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安全生产责任地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下一年度晋级、提拔资格。
第二章 否决条件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二)管辖区域或监管行业(领域)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管辖区域未履行监控职责的,年度内发生一起以上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亡人事故的;
(四)管辖区域或监管行业(领域)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以上(不含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六)本县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内发生一起1人以上死亡,或发生一起重伤3人以上,或发生一起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三章否决程序
第五条 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考核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建议,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后,向被否决对象下达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决定书。决定书同时抄送县委组织、纪检、综治、县人社、监察等部门。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充分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县政府审定。
第六条 在晋级、晋升职务、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时,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况纳入考核和审查内容。
第七条 被“一票否决”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安全生产责任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方案,切实进行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于一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告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县监察局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以及对“一票否决”决定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外,实行跟踪否决。对被跟踪否决者,在全县范围通报批评。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对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舒城县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舒政〔2004〕54号)同时废止。